论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权的法律完善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按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必要时送专门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合宪性终审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流程进行宪法监督。[4]
(三)强化宪法监督制裁措施
执宪必严、违宪必究,应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自然延伸。除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还有必要对违宪的组织和责任人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对具体违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给予宪法救助。当前,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敢于并善于适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严厉处置有关责任人。“法律不能制裁便不是法律”。在改革宪法监督制度,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具体化,从而使被罢免者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使其因违宪行为而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因违宪行为而被罢免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度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这样一来,“遵守宪法”便不仅具有倡导意义,也具有了强制意义,通过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直接政治利益损失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地震慑并教育违宪主体,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巩固宪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胡锦光.宪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莫纪宏,李忠.宪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张敏.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D].中山大学学位论文,2005.
[4]周春华.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EB/OL].http://www.hicourt.gov.cn.
(三)强化宪法监督制裁措施
执宪必严、违宪必究,应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自然延伸。除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效,还有必要对违宪的组织和责任人追究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对具体违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适用国家赔偿,给予宪法救助。当前,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行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敢于并善于适用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严厉处置有关责任人。“法律不能制裁便不是法律”。在改革宪法监督制度,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具体化,从而使被罢免者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使其因违宪行为而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因违宪行为而被罢免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度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这样一来,“遵守宪法”便不仅具有倡导意义,也具有了强制意义,通过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直接政治利益损失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地震慑并教育违宪主体,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巩固宪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韩大元,胡锦光.宪法教学参考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莫纪宏,李忠.宪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张敏.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D].中山大学学位论文,2005.
[4]周春华.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EB/OL].http://www.hi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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