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四)现实瓶颈
首先,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并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宣布无效但其不是司法机关,行使此项监督权不能归于司法适用之中,因此我们缺少宪法司法适用的经验积累。让宪法步入司法领域实在是摸着石头过河之举,尤其作为推进法律职业化不久的我们,我国法官的法律素养到底能不能适应宪法司法适用的要求?这恐怕谁的心里也没底。再加上当前法院系统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让法官甘愿冒险去引用宪法规范来审判具体案件恐怕谁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会很高。其次,宪法司法适用必然会导致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种权利从何而来?法官的解释如何保证统一,会不会造成适用标准的不一致?三是宪法规范若被大量用于诉讼,必会引起案件激增,因为任何一个基本权利都可以从宪法中推导出来,这样一来,宪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的地位会不会降格?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尽管宪法的司法适用存诸多争议,甚至有很多反对的声音。值这种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武器。人民法院在“当某一类具体的社会关系已有宪法规定,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时,不能因为没有具体立法而拒绝处理,而应当适用宪法的原则作出裁决”。0笔者认为,要让我国宪法纳入司法适用的范畴,应考虑以下的基本思路:
1.改变对宪法的认识观念。阔清民众对宪法究竟有没有法律所具备的各种属性的认识,对宪法走进司法领域至关重要。毕竟,人民群众才是推进宪法司法适用最根本的力量。因此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让人们认识到宪法不是什么章程或者纲领性文件,更不是什么都管不着的闲法。不论从制定程序、内容结构、还是从效力上看,宪法都具有法律属性。2.赋予法院宪法解释权。由于宪法规范的抽象化、原则化,使得其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有点强人所难实际上,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司法者存在的使者。司法者的判断就在于对权益争诉的当事人之间的是非作出判断。没有诉争,就没有规则,也没有解释,更无法官存在之必要。所以,案件是否该由宪法参与,是否需要用宪法规范来调整争议的法律关系都需要法官去加以判断,这种判断的基础就是得有解释相关条款的权利。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总有其不能预见的社会新现象发生并且因为没有相应规定而无法调整。这时,法官应该不是机械的无助者,而应该心中充满正义,理性的探求生活中的法。因此,若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就可以考虑以解释宪法的形式,将解释法律权限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以推进宪法的司法适用。当然,在如何界定法院解释的尺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方面,可由最高法在可允许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3.设立宪法法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要想把我国宪法完全推进司法领域就得首先从这个制度出发。建议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法院,其依法独立行使应由宪法参与的案件审判权,并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权利来源可通过修改宪法或法院组织法予以确认。其次,制定专门的程序法保障宪法诉讼的顺利进行。近年来违宪事件的发生及处理都明显滞后。有的案件根本不知道从何处启动?谁来启动?依据在哪里等等,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最后还是几位法学教授联名上书才最终引起《收容审查遣送办法》是否违宪的审查。这样的事例说明制定符合我国宪法实际的诉讼保障法,显得迫切而必要。三要明确宪法诉讼的一些基本法律关系。它的主体应包括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公民、违宪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被诉主体以及宪法法院这一裁判主体{它的客体即适用范围则应包括涉嫌违宪侵权的抽象及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各方主体是否尽了他应尽的义务,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宪法权利等。四要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并有严格的追究程序,保证法律责任的落实。
四、结语
在我国确立宪法的司法适用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第一,宪法的适用是维护宪法权威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实现宪政的基础。宪政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宪法为统领的各类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全方位的适用,如果宪法尚不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被适用,那么即使宪法地位再高也只是纸上谈兵。第二,宪法的司法适用让宪法与具体的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并与之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普通法律由于它的具体性而不能提供明确的处理依据,宪法则正好弥补了这个不足。第三,更有助于保障人权。实践生活中,有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因缺乏具体操作细节而被忽略了存在。宪法的司法适用则能让这些权利具备实现的可能。
“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了保障”。第四,有助于实现法治。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就是树立宪法权威。这种权威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应纳入司法的轨道,使那些违反的人能感到现实的制裁威胁。这样一来,法治的观念才能入人心耳,法治建设才能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