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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实施的两个重要方面,是文本上的法转变为现实中的法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执法权和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者,这是学界的共识。 
  笔者认为,人民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执法和司法的直接主体,人民作为被管理者而存在,这是人民守法义务的体现。另一方面,从权力来源上讲不管是执法权还是司法权,作为法治国家中的公权力都来自于成员权的共同让渡,从权力目的上讲为人民服务既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因此人民才是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是执法和司法的最终主体,是权力行使的被服务者。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真正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意识到“权为民所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力的行使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能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而漠视人民群众的方便和利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这不仅体现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上,更应该具体体现为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人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贯彻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原则,不超越、滥用权力,不专横随意,不违反程序,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尤其在征收征用等关涉利益衡平问题时,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或剥夺私人利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必须给予充分、完全的补偿。 
  在司法权的行使过程中,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三)人民在法律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在民主法治国家,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制约权力、防止腐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管是国家监督还是社会监督,其最终监督主体是人民。监督权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国家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间接行使方式。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人民监督权的直接行使方式。 
  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尽快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方面,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被监督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得住批评,经得起考验,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也要树立“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积极主动监督权力的运行。随着近年来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途径不断拓宽,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许多在现实中不敢发表的批评言论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这是人民群众“监督意识”增强的体现。被监督者应该正确认识并认真对待这一现象,国家和社会也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使其在权力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认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是每个历史时期的普通民众,他们既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那个时期的精神财富,而且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就是坚持认同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以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为根本基础的。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的根本所在。胡锦涛同志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本在于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实践证明,推动科学发展,一定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体现人民意愿,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上来。”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历史发展和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的根本动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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