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宪法与民主制度
宪法与民主制度是紧密相关。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有法律,但没有宪法。因为它们实行的是赤裸裸的奴隶主或封建君主专政,根本没有什么民主可言,当然也就不可能有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势力的斗争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吸引了广大工农群众参加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取得了胜利,争得了民主。为了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巩固革命胜利的成果,资产阶级用法律形式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这就是资产阶级的宪法。
资产阶级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同志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争得民主之后,也颁布了自己的宪法,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使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近代各国民主制度的原则,大都详载于宪法。资产阶级宪法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和实现这种统治的重要形式如议会制、分权制、政党制、选举制、法治等的确认;社会主义宪法是对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实现这种地位的主要形式如人民代表制、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制、社会主义选举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等的确认。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主要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以及体现这两方面内容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组织及活动的原则。纵观古今中外,民主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直接民主,即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大事;另一种是间接民主,即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这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它是民主政体普遍采取的形式。近代代议制民主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创造的,成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由于实行代议制,就使民主不再为地域和人口所限,使那些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也有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可能。这显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个进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本质
时,并没有否定代议制机构这种形式。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和苏维埃的经验,也研究和借鉴了资本主义议会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的国情,先后经历了农民协会制度(1921年夏~——1927年6月)、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井岗山时期,1927年9月——1933年)、参议会制度(1937年~——1945年)、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5年日本投降——1949年)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五种不同的形态,创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这种制度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而初创,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发展而建立、发展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制定宪法的必要条件,所以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是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贯穿了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至此,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是加强人民政权建设的重大步骤,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毛泽东同志说,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
1954年宪法颁布后的最初三年,实施的情况是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中,由于受 “左”,的思想干扰,宪法的实施受到影响,人大工作也难以开展,处于一种“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状态。到1966年“文革”开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被停止活动,地方人大则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所以很不完善,比1954年宪法是个倒退。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尽管经过1979年、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名义上是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实际可以说是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我国新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要求而制定的。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了这部宪法的起草工作,许多重大问题都是在他主持下研究确定的。它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1982年宪法和在此前后制定与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等法律,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包括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它的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等。所有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和工作,健全国家体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