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解释》则明确规定了逃逸行为人在主观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单一动机,而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抢救义务的作为,均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如某行为人驾驶车辆将行人撞伤后,为保护现场将伤者遗弃在现场,自己则到交警部门投案。按照两件论则该行为人属于逃逸。
但按照《解释》则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对行为人抢救义务不作为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对逃逸行为人的认定排斥救助,会使肇事人产生价值意识的歧途,会因长期的治疗费用不如死后抚恤,尤其是对年老的体弱的被害人,则更是如此,在可以送其抢救而不送其抢救。因为解释并未规定“行为人在肇事后不积极施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此加重情节,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客观上要造成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及因此而死亡的后果。换言之,即要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因此被害人得不到救助——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不能因为行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这前后两种因素,而擗开中间因素,得出行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得不到救助的情形,因为被害人的年龄、体格、撞击的部位、损伤程度、肇事地点、时间季节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在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根据被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和肇事的地点时间情况,本来是可以不发生死亡结果,但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
如果行为人具有逃跑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被害人已经因为肇事行为而死亡;或者在其逃跑之时被害人已经得到救助,或者其实施了使被害人得到救助的措施,而仍然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被害人所受之伤极为严重,或者肇事地点距离施救地点遥远,即使对被害人及时抢救(包括肇事者对被害人的及时抢救,也包括肇事者逃逸后其他人员对被害人的抢救),也无法挽救其生命的,此时的逃逸因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交通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