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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因而致使实际并未死亡的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也与刑法理论相悖。因为在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其放任其死亡。显然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肇事行为造成一人重伤,并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又具有逃逸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作为肇事者具有救助之责,而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前者的交通肇事与后者的故意杀人具有两个不同的主观过错,具有两个不同的行为,应以两罪处罚。不存在者吸收犯、牵连犯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与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一在对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前者的主观上必须是放任,甚至是直接故意,而后者则是过失。二在对被害人被肇事后的人身处置上,前者是被害人实施了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而后者则无此表现。虽然逃逸行为的地点不应该仅仅是至现场的离开,在第二“现场”离开仍然可以视之为逃逸,如果将被害人带至医院,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抢救时未留真实姓名而离开。但是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遗弃”,如果行为人是将被害人带离至医院门前,因为医院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行为人将救助义务转移应该视为有效。即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普通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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