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
二、形式解释论的批判概述
形式从字面解释即为外形或样子构造,与事物的构成材料有着本质区别,也就是事物在一定时期内的外形表现形式。但是刑法中任何法律条文的设置都要统一即与内容和形式一致,形式解释究其实质就是解释存在的法律条文,通过外在的文字形式挖掘内部的深意。但是这里需要切忌一点即形式解释要将奖罚形式看成是底线,也能解释为谨慎或者克制法律,这就要对法律存在着谦虚和尊重的态度,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是不可侵犯性,也就是法律执行殿堂的神圣,中国文化解释的最好例证是在法院或者法律机构门前设立两个神兽,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但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和针对主体都是人,因而在解释的过程中,形式主义被定义域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内容匹配,但是没有解释实质性内容,由此解释有错误的嫌疑,如若无形式条件的可惩罚性就必然会缺失形式违法的条件,但是刑法的可罚性其关键要素需要依附于形式违法性这一犯罪本质要素。
任何思维形式都需要内容填充,如若无思维形式存在,那么思维内容就不能被人获悉,刑法条文从某种意义上观察也可以被判定为思维的结果,刑法条文虽然枯燥但不是形式,是需要有实质内容加入的,那么条文的文字表述以及意义含义就是其内容。内容即事物构成的所有内在总和,涉及的内容为事物的内在矛盾以及这些矛盾决定的事物发展特征和运动过程等,由此出现的形式解释就是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基本的理论和概念,并且挖掘构成这些条文形式的所有内在要素,这也是文意和字义的最好边界,并以此为基础判断事物。
三、实质解释的剖析
(一)中国语言文字分析
实质一词在词类演变中发生了大的变革,由此能够运用在多种场合内,多数情况下需要对应程序,有时候是对应表象但有时候对应形式,由此在讨论实质这一内容的时候,就需要了解实质的含义,现在我们涉及的解释就是使用中探求对法律的规范,一旦实质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