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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

[作者:李旻芝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到事物本质认识要求的时候,就会出现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列特的情况,由此就能涉及到关于观察者和观察事物的角度,进而他们持有的立场和依据都是观察问题的出发角度。现代的成文法规中,刑法体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但是表现形式主要是借助于法律的专有名词进行解释,每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解释的概念具有较高的表现形式,虽然人们一直追寻概念的精准,但是这就犹如人类思维上的“乡愁”,可望而不可即,由于语言自身就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是任何方式都无法改变的,人类只能像推进巨石的西西佛斯一样,思维不断的走在前行的道路。
  (二)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路径分析
  刑法的解释需要刑法的运用中得以实现,这里刑法被看成是规范形式,并且很多内容在客观世界上得以确立,就如同婴儿和母体是两个独立存在的个体,一旦脱离母体婴儿即使行为不便,也有着属于自己的思维,更与原有的母体脱离生存意义。人类社会存在刑法的关键是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利益与既定的秩序,两者可以看成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存在,所以相辅相成,共同存在。但是从人的角度考虑,任何人不同在统一时空下看到一个硬币的两面,所以关于两者的轻重缓急就成为社会争论的主体话题,多数情况下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四、结语

  刑法的全面解释有其必要性,但是刑法解释的高度统一让刑法规定在范围内,也就形成捉襟见肘的形式,但是这不能成为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冲突以及矛盾,关键点是如何在形式解释下开展抽象的文本和内涵挖掘,任何国家在发展中都会经历功利主义、逃避主义的理念的影响,由此这里充当法律执行者的法官个人的担当以及社会荣誉评价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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