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尤为必要。本文阐述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与特点,从生理、心理等个人原因以及家庭、学校、网络体制等社会原因分析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并且根据上述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试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犯罪 预防措施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尤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影响青少年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因此,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分析其原因和防范对策已成为网络科技时代的历史性课题。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
目前而言,没有一个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生活习惯来说,青少年应该是包括“青年”和“少年”两个阶段。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将“青年”界定为:人十五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将“少年”界定为:人十岁左右到十六岁左右的阶段。而现代心理学对人的成长分段则为,“少年”是十岁左右到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青年”是十六岁到二十五岁左右的年龄段。由此可以得出,青少年是处于从“趋于成熟”到“成熟”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的群体,是生理因素和心理素质逐渐定型的阶段。这主要是从生理和心理上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其次,关于网络犯罪,当前国内研究此方面学者不多,对此的定义也相对较少。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犯罪为基础,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计算机犯罪,而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仅仅利用计算机硬件或单独运用电脑而不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不构成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特别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犯罪预谋较少且大多为团伙作案。青少年这一阶段自制力差,对新鲜事物又容易产生好奇心。因此,当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为了自我表现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感,往往不能理智思考,在情绪化的时候作出偏激的决定。尤其是在团伙犯罪情况下,基于其上述特征,一旦产生犯罪动因,便会立刻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青少年网络犯罪,往往他们的犯罪目的十分简单,预谋较少在动因和行为上具有突发性。二是犯罪行为隐蔽,行为人高智能。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操作程序和数据等数字信息实现,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如今,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关注,一般网络系统都对网络采取了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加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及不断翻新,使得这类案件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加大破案难度,从而加大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生理、心理特征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生理、心理的生长发育还未成熟。此阶段主要表现为好奇心强、做事不理智、任性、易受他人影响等特点。“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因此,当某种事情极大地引起他的好奇心,刺激他的这些心理之后,他们容易做出偏激的行为。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世界,强烈地刺激他们的好奇心,促使其投入其中,在虚拟世界里,人们自我约束力减退,似乎摆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加之,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没有清晰的判别能力,因此,不能正确认识和控制对自己的行为。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行为,却不知已严重触犯了法律,在受到法律追究时才知晓自己的罪行,却为时已晚。
(二)社会原因
社会作为生活的大环境,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和学校教育缺失
家庭和学校作为青少年最基本的学习、生活的场所,对青少年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青少年处于这个特殊时期,自我约束力不强,认识问题片面、偏激,需要家庭和学校进行全面、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但是,当今许多学校片面追求书本知识,不注重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有些青少年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出现法制教育盲区。与此同时,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缺陷。许多父母忙于工作,和孩子接触的时间甚少,根本没有机会进行网络知识教育。有些孩子下课后便待在网吧,甚至沉迷网络游戏。因此,笔者认为青少年得不到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家长没有尽到责任。而且部分青少年由于家庭残缺、家庭暴力等原因感受不到家庭温暖,内心寂寞空虚,便在网络中寻求虚拟的幸福与快乐,容易导致其对伦理道德和整个社会规范的怀疑,心理上发生了强烈的偏差和扭曲,很容易因此误入网络违法犯罪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