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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以经济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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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进行约束、规范,这就是法律的形成。我们知道,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一些人觉得契约约束了他们的行为范围,使得他们的利益没有不被约束情况下那么大,他们就可能放弃与统治者“签约”,选择不加入文明社会,而进入黑社会。同时,当这些人进行了这样的选择时,统治者或文明社会也就不对黑社会中的人提供法律保护了。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在竞争高额利润机会的过程中不能够选择暴力手段的约束不满意。黑社会在与文明社会中的企业进行产业资源竞争时,它的竞争手段可以比其对手有更多的选择,或者说可以更加不择手段。它在选择非公平竞争手段时,就比对手更有可能取胜。因此,如果他们不参加文明社会,不接受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认为“霍布斯丛林”中的“狼群法则”更加可取,他们就会选择进入黑社会。贩毒、色情行业等。在许多国家,由于受社会价值和伦理观念的影响,文明社会一般不接受公开的贩毒和色情行业,但是,由于很难完全杜绝这些现象,打击的后果是使得这些行业成为高度垄断的行业,因为对于吸毒和色情消费的需求总是存在的,不因为打击而减少,打击的唯一后果是减少了对于这些行业的供给。经济学的供求分析告诉我们,政府打击的一个重大消极后果就是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垄断性,从而提高了垄断利润。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从事这些行业的投资回报提高,因而一些人不惜冒着掉脑袋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二、经济微观分析
    微观层面,犯罪人为什么选择黑社会性质组织来犯罪,这就要从另外一个视角即成本-收益来具体的探究。犯罪经济学由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首创,他第一次系统规范地对犯罪行为作了经济学上的分析,将犯罪行为与经济行为如消费、生产等等同起来,认为“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也存在成本与收益及最优状态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因此对于犯罪的预防也应考虑到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以“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假设来考察违法犯罪人, 存在一个假设,理论上,犯罪人与普通人一样, 都是有理性的, 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预算既定的限制下, 犯罪人也会选择最适宜的谋利方式来追求最大的效用和最大的利益,或者在固定的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去谋划犯罪组织形式上的变化发展的。犯罪效益表示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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