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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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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在法律上可以看做是广义文物的一种。将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并不违背刑法。刑法之所以没有另外规定倒卖、损毁、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因为这些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到倒卖、损毁、走私文物等犯罪中;而刑法第328条之所以在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之外第2款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因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能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最后,虽然从考古学的专业角度,文物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有所不同,但普通社会公众常常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理解为文物,即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对研究生命起源与人类活动具有科学价值的物品。把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没有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从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出发,考虑到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与走私、倒卖、损毁文物行为侵害了相同的法益——国家对文物的管理,二者在刑法评价上具有同质性,把文物犯罪中的文物扩大解释为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显示了实质的解释立场。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下简称《其他发票的解释》)是针对出口退税、折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解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中,对虚开、伪造、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对此,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属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决定了对这些行为能否依照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虽然与可抵扣税款发票具有相同功能,但它不属于发票,因而这类行为虽然具有危害性,但按照现行刑法只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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