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其次,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通过将实践中具有当罚性的行为解释在犯罪构成之内,促成刑法规范正义的实现。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解释与适用刑法应当尽可能实现刑法的这两大功能,方能达致刑法的规范正义。形式解释论依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形式地解释刑法,固然可以保证不超出字面含义以保障人权,但不能充分保证刑法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如,形式解释论认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在形式上不同于文物,实践中常发生的走私、倒卖、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不能按照相关文物犯罪处罚,存在立法漏洞只能留待刑法修改,如此解释固然没有侵犯人权,却导致具有当罚性的行为未能受到刑罚处罚,刑法保护法益目的部分落空。可见,突破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解释刑法,以致侵犯人权,固然有损刑法的正义;但仅仅机械、形式地理解刑法,造成不应有的立法漏洞导致不能处罚当罚行为,未能有效地保护法益,同样有损刑法的正义。这是因为“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价值之一,但它绝不是刑法价值的全部。人权保障作为刑法的价值,应当包括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而体现出来的价值”[7]59,“法治不只是形式法治,还必须有实质法治,解释者必须追求正义,而不只是追求如何有利于被告”[3]22。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从处罚的必要性、合理性出发,实质地、价值地、合目的地解释犯罪构成,有助于避免因形式解释论产生的所谓立法漏洞,有效地保护刑法法益。正因如此,实质的刑法解释论认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形式上虽不同于发票,但它与增值税发票一样是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凭证,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利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与利用增值税发票一样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通过把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释成为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充分保护了国家税收征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