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是典型的字面形式解释,但刑法条文字面上没有规定不等于不能进行实质的缩小或扩大解释,这正如刑法条文中虽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但刑法理论却一致认为盗窃罪、信用证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对社会生活中的新生事物——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哪些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一时难以把握,所以没有具体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加以解释,这本身就体现了实质解释论的刑法规范面向生活现实开放并不断调适的理念。因此,应当从实质上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握其本质特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特征分别作了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四个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立法解释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为:(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两个解释在有组织性、经济实力这两点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第3、4点。即,“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哪一种更能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既然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具有犯罪集团的共同特征,如组织性、经济实力、违法犯罪活动,这在两个解释中均有反映。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不同于一般犯罪集团,它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