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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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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一般犯罪集团虽然实施一种或几种违法犯罪活动,但尚没有对社会形成一定的控制,因此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至于形成非法控制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虽多表现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伞,但也有可能只通过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二者的共同结合形成。可见,保护伞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的促成手段之一,而非必然特征。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第4个特征只是规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然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发生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行业内,司法解释的第4个特征基本上没有起到限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外在形式,并不能对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限定作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才是本质特征。《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不限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字面描述,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出发,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组织性、经济实力性、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的非法控制性四个必备特定,合理地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既避免了仅根据字面规定过于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又避免了司法解释中的“保护伞”特征不当缩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妥当地实现了该条保护法益的目的。

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第313条解释》)是针对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解释。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里,刑法条文并没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做明确的字面限制,如果形式地从字面含义理解,就会认为包括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切判决、裁定,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和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然而,从本罪保护的法益看,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一方面,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会发生执行问题,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不存在拒不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只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执行问题,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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