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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刑法意义探讨——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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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该款还规定了“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属于用人单位。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它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通过劳动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关于用人单位的范围,有学者概括地指出:“在我国,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 (1)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仅限于个体工商户;(3)国家机关,在这里宜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还包括国家的执政党机关、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和参政团体机关; (4)事业组织,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非营利性单位; (5)社会团体,包括各行各业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商会等民间组织。”[ 2 ]112 - 113这一概括式定义,也有一定合理性和参考价值。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十分广泛。从所有制形式看,既包括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单位,也包括混合所有制单位;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上看,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从规模上看,既包括雇员成千上万的大公司,也包括雇工数量较少的个体工商户。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应是“用人单位”  

《刑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但却规定了只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其直接责任人员呢? 换句话说,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到底是用人单位还是自然人呢?

其实,关于本罪的主体,完全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加以判定。从刑法规定上看,用人单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只需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单位(相对于个人而言)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除了公司、(国家)机关是法人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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