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学分析
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的。
比如在课余体育训练中体育教师安排学生甲踢点球.安排学生乙守门,结果学生乙没有接住学生甲的一记势大力沉的球,导致脾脏破裂。此案若认为体育教师不应该如此安排而有过错,或是学生甲不应该用尽全力踢点球而有过错。或是学生乙不应该守不住这个点球而有过错而承担有过错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这些事故均发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无疑是一个理想的解决办法。
总之,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重在预防,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阂.我国在有关学校体育的立法中都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规定.为学校设置了一定的义务,通过其义务的履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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