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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保全证据公证与侵权法律问题

[作者:申慧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保全证据公证中可能会出现的侵权法律问题

  在实际进行操作时,保全证据公证是一个复杂而且多变的过程,我们常见的保全有网页侵权的证据保全、短信的证据保全、交通事故的现场证据保全、专利产品假冒的证据保全、拆迁的证据保全、侵权的物证证据保全等等,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保全种类还在不断地增多,而在公证人员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很有可能会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产生侵权问题。
  (一)相对方的隐私权
  就比如短信保全短信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通讯手段和工具也在不断的增多,尤其是手机,已经成为了老百姓普遍使用的一种通讯工具,因此,人们在进行联络时很多时候都进行短信联系,而对于这种通讯方式中的证据保全就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因为,我国公民是享有通信自由的。隐私是指:“一个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如身高、饮食喜好、收入、债务、性关系等。”在我国立法上,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对隐私权进行承认,但是却以间接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利益进行保护,在我国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充分的说明了我国对公民的隐私利益是进行保护的。在法律上侵犯隐私权是具有一定构成要件的,第一,是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第二,是对隐私实施了披露的行为。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第四,该隐私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晓。要构成侵犯隐私权,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时是需要坚持为当事人保密原则的,正因为保密义务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不至于将事件扩大,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公证机构就不具备成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证机构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缺少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除此之外,再从侵权行为中构成要素的因果关系上进行分析,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不是说已经证明了相对方在实际上已经具有侵权行为了,而只是一个进行取证的过程,是通过录像、拍照等对手机短信上的内容进行取证,固定,只是证明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而该行为对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则不是该程序中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分析证明了,公证机构只要是依法进行受理的这类问题,那么就不会存在侵权问题。
  (二)相对方的私有住宅不受侵犯权
  这一方面的内容论述也可以通过案例进行,比如,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在我国公民的私有住宅是不受侵犯的,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上来看住宅就是公民住所,而该公民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是无需考虑的。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这种情况出现,就是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但是当房屋到期之后,承租人既不续租也不退房,或者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到了的时候不在家,导致房屋的退租无法进行,承租人的物品还在房子当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在与之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就会私自进入,将承租人赶出或者将其物品搬出。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或者相关机关现场监督这种行为过程,同时对存在于房屋之内的物品进行相应的清点和存放。由于这种公证事件直接关系到了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消极反抗,不予配合,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暴力冲突,最终导致现场的局面失去控制。而公证机构的发展趋向和性质是社会中介组织,其所处的是一种中立、公正的位置,其实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其不具有法律上所赋予的取证强制力。所以,公证机构对所需要收存的物品进行封存所采用的标签也不具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的性质。从这一层面来说,公证人员在没有征得房屋居住人同意就同出租人随便进入住宅内,这种行为是一种私闯住宅的行为,是一种践踏他人私密空间、生活空间的严重侵权行为,同时也严重侵犯了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对方合法权益。最终参与这种公证活动的公证人员以及其所属的机构都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在我国,法律所承认的保全证据只有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公证机构的性质正在发生的转变,由原来的国家机关转向了事业单位,正在向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向发展。我们在强烈呼吁国家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能够有针对性的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取证制度,尽量出台一套完整的保全证据公证的程序,使保全证据工作中的实际操作人员在进行取证时,能够有根据可依,不再为取证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所苦恼。可喜的是相关省的公证协会已相继出台了保全证据的一些指导性意见。

  三、结语

  我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与此同时,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多的难题。保全证据相对于案件的公正性来说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取证制度的不完善,也造成了很多关键证据不能够及时取证,有的取证行为可能会带有侵权行为,这就给保全证据公证工作带来了难度。为此,我们要不断的根据变化发展的法律环境来对保全证据公证中的侵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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