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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路径

[作者:石安琪[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分开发人脑中的创意,辅之以现代的产业形态,就能迸发出巨大的创造力和生产力。600万元投资制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创造8800万元的票房收入,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附加值由此可见一斑。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融合性。创意并不一定能产生商业价值,只有创意经过技术制作、传播操作、管理协调、商品销售等多环节成为一个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产品,才能产生价值。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

  二、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版权保护意识欠缺的社会环境。创意文化创意产业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拥有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获得利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把创意产业分为“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和“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而在文化创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都直接把文化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豐在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成为普通公民的共识和价值追求,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侵权行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有的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较为薄弱,不懂得及时通过专利登记等形式保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澳大利亚学者德霍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哲学》一书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中有这样的表述“在一个主张其享有某一知识产权时,须对权利的客体作具体的说明。说明的方法可以是正式手续(如专利登记),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商业秘密)。这种说明的结果是,通过实际表达形式,产生了一个有着外在形式的实体。”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法律有待健全,执法有待加强的法律环境。近几年,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电影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搭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网络侵权,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仍显得捉襟见肘。在执法方面,专业执法队伍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社会治安维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方面,文化创意企业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主体,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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