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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委托调解制度论析

[作者:刘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委托调解制度在司法社会化与社会司法化的趋势下孕育而生,在实践能动司法、调整社会资源、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找出一条合适的途径是充分发挥委托调解制度效能的关键。

  论文关键词 委托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困境出路

  一、委托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委托调解制度是在创新调解方式的基础上,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的基础上,整合社会司法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产物。其法律依据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调解做了概括性规定;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4、15条进一步以时间为标准划分了委托调解工作并强调了受托调解人应以组织为主。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委托调解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受理案件前,经当事人同意,把案件委托相关组织和个人解决,即“诉前委托调解”;二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交由相关组织和个人调解;三是对已开庭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和法院批准,委派受托调解人员调解,后两种也被称为“诉中委托调解”。

  二、委托调解制度的应用价值和效果

  (一)形成司法合力
  法院委托调解的对象广泛,使得辖区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共同致力于纠纷处理和矛盾化解,以期社会和谐稳定。“一个社会是否和谐、是否健康,关键就看它所具有的解决纠纷的各种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二)提升司法效率
  “严格的法律程序,庭审的复杂性,总是制约法院迅速而又合法地解决,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诉讼延迟和案件积压。”委托调解通过诉前源头预防、中间环节疏导,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司法资源效率最大化。
  (三)减轻群众诉累
  委托调解的出现满足了当事人多层次的需求。委托调解突破民事诉讼相关程序性规定,省去了相应的中间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选择空间和相对“合情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办法。

  三、我国委托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困境

  (一)当事人对委托调解认识不足,不愿接受
  在委托调解前一般要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的当事人对委托调解不了解、不信任、不同意委托调解;当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中心后,当事人提出了对调解员身份的质疑,不认同调解员调解的合法性;有的当事人因穷尽救济手段无果后,才到法院起诉,如再委托调解,会认为法院在推诿、不作为。
  (二)调解人员接受委托调解积极性不高,调解成功率低
  委托调解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致使有些受委托机构、调解员工作积极不高;有些调解人员,缺少调解经验和技巧,对案件理解不透彻,导致委托调解成功率不高;部分工作人员职能缺位、错位,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错失调解机会,使得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三)委托调解操作流程,制度构建,监督管理、指导体系不健全完善、到位
  委托调解的随意操作性大,往往托的时间较长导致久调不决;法院未能定期对相关调解人员进行能力培训,缺乏奖惩、考评机制,使得法院在委托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及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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