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
合同而产生的关系”相当于合同法的总则,第七章规定了各类合同(第433条至676条,第688条至808条),确认的合同种类有21种:买卖互易、赠与、使用租赁和用益租赁、借用、劳务、承揽及类似的合同、居间、悬赏广告、委托、保管、和解,债务约定和债务承认、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显然,德国民法典实际上采用了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结构,在处理合同与其他债法制度的关系时,强调合同的主导地位,其中无因管理规定在委托之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规定于各种合同之后。较之法国民法典,一方面,他是从债法整体角度安排合同,将合同总则置于“债的关系法”之中规定,强调了对合同制度安排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他在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之后,紧接着规定了有名合同,注意了合同制度安排的连贯性。因此,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较为紧凑式的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的结构。
(2)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三编为“契约或者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1101条至1369条)。其第六编到第十五编规定了各类合同(第1582至2058条),确认合同种类有10种: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争诉物的寄托、赌博性的合同、委托、保证与和解。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采取了较为松散式的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结构安排。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他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只为合同法设立了总则,欠缺考虑合同法与其他债法制度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合同的一般规定与有名合同的贵定是相分离的,它是在插入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和第五编“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六编到地市五编规定了有名合同。
(3)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第三编“债权”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契约”规定了合同基本制度(第399条至696条),包括赠与、买卖、互易、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雇佣、承揽、委托、合伙、终身定期金、和解。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篇章结构安排主要秉承了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将有名合同与其他制度分离加以规定。把部分合同基本制度和有名合同纳入同一章内,另设专章规定其他债法制度。
6.2 我国民法典合同部分的篇章结构
从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1803年的颁布到今天已经200年多年了,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走过了100多年的光辉岁月,总的来看,现有各国民法典的共性大于个性,根本原因是民法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有其共有的规律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是其固有的也是共有的原则。由以上列举的各国民法典体例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总则——合同分则作为合同立法的经典模式已经被各国立法所承认,且通过现实的司法实践得到很好的检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继承大陆法系的经典合同法篇章结构,以现有合同法为蓝本进行补充修改,将合同法列为民法典债权编的一部分,而在合同部分内部使用合同总则——合同分则的篇章结构是经过历史验证和逻辑考察的不容置疑的选择。
回顾我国合同法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合同法的是对法律是我国民事法律发展伴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到《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再到合同法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中国的民事法律以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机和活力伴随这个国家和世界发展的潮流在奔跑。在《物权法》已经颁布,《侵权行为法》呼之欲出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我们已经翘楚以待。虽然,将作为未来民法典合同部分主要来源的我国现有《合同法》面对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但是,在借鉴世界优秀民法典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以往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民法典合同法部分将会臻于完善,更加称职的担负起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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