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告知机制
没有告知。如对被害人采用邮寄送达的告知方式,至于被害人是否收到了告知书,什么时间收到了,则不管不问,使告知工作流于形式。从卷宗上看,办案部门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收到告知书,没有达到告知效果。
4、告知内容过于简单。 只是简单地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于委托的方法和程序、意义和作用等其他具体内容则很少告知,导致委托人很难充分有效地地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如不详细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含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告知书后因不理解含义,有的置之不理,草率处置其享有的权利,或者其权利在侦查阶段已经实现,收到告知书后会再到检察机关白跑一趟。
三、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告知机制内容
1、充实告知的内容。 对现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进行改革,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改革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充实告知的内容。具体内容有: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性质、罪名等,让被害人对于案件有基本的了解。2、有关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方式和相应的救济措施。3、告知负责审理此案的检察人员,便于被害人了解办案人员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以便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2、完善告知方式。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告知的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告知的方式没有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在受理案件后的法定时限内应当告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采取的是发函告知和电话告知二种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被害人无确切地址或下落不明,检察机关无法直接告知,但不告知则是对这部分被害人权利的剥夺。因此检察机关应完善告知方式。除发函告知和电话告知外,应建立委托告知、公告制度。委托告知主要是委托侦查部门,或者委托被害人所在地的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告知。公告制度是指因无法知悉被害人确切地址或是下落而无法直接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在本院公告栏及其他媒介上公告的方式来告知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公告满一定期限如果仍未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则推定案件的被害人得到了告知。
3、建立告知救济制度。 现行法律对被害人知情被侵犯如何救济没有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审查起
4、告知内容过于简单。 只是简单地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至于委托的方法和程序、意义和作用等其他具体内容则很少告知,导致委托人很难充分有效地地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如不详细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含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告知书后因不理解含义,有的置之不理,草率处置其享有的权利,或者其权利在侦查阶段已经实现,收到告知书后会再到检察机关白跑一趟。
三、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告知机制内容
1、充实告知的内容。 对现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进行改革,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改革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充实告知的内容。具体内容有: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性质、罪名等,让被害人对于案件有基本的了解。2、有关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方式和相应的救济措施。3、告知负责审理此案的检察人员,便于被害人了解办案人员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以便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2、完善告知方式。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告知的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告知的方式没有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只是规定在受理案件后的法定时限内应当告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采取的是发函告知和电话告知二种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被害人无确切地址或下落不明,检察机关无法直接告知,但不告知则是对这部分被害人权利的剥夺。因此检察机关应完善告知方式。除发函告知和电话告知外,应建立委托告知、公告制度。委托告知主要是委托侦查部门,或者委托被害人所在地的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告知。公告制度是指因无法知悉被害人确切地址或是下落而无法直接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在本院公告栏及其他媒介上公告的方式来告知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公告满一定期限如果仍未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则推定案件的被害人得到了告知。
3、建立告知救济制度。 现行法律对被害人知情被侵犯如何救济没有规定,“无救济则无权利”,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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