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私力救济探析
二、评析
当前,我国的私力救济还存在许多问题:
1.“见义勇为式”的私力救济。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拉大,各种矛盾凸显,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加上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不够,一时间,英雄们“流血又流泪”的事件频见报端,暴露出“见义勇为式”私力救济的不足:
(1)资金短缺,财力不足。根据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调查显示:全国大多数地方的见义勇为基金会都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基金会发展中所遭遇的最大困难。当前见义勇为基金短缺的主要原因:第一,政府财政拨款没有到位。在一些制定了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地方,一般都规定见义勇为基金的重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而没有制定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地区,则缺乏立法保障,易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第二,捐赠渠道不畅。社会公众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组织机构管理等缺乏了解。基金会自身的建设上存在不足,比如:基金会机构设置混乱、专业人员配备差、基金管理不透明、缺乏程序化操作等。
(2)各地基金会之间联系少,发展不平衡。虽然,全国已建立了许多基金会,但截止到目前,除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外,再无统一立法规范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地的基金会从建设到运作,基本都是围绕各地方保护条例开展工作的,相互之间缺乏联系和交流,导致各基金会相对独立和封闭,各地的资源、信息及经验不能互享,易造成各地基金会的发展不平衡。
2.“私了”、“私刑”及“民间悬赏、私人通缉”,可能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如隐私权。例如,在民间收债这一现象中,从事该职业的民间收债人的文化水平都不是很高,因此,在收债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一些不文明的手段,如,威胁,轻微的人身伤害,闯入私人住所,破坏财产等手段,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被害人社会援助存在的问题:(1)对被害人社会援助关注不够。当前,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多数是“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不是把犯罪被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的,仅是对妇女或残疾人等弱者集团的保护。而那些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之外的被害人得不到社会援助。可见,社会整体的被害人社会援助意识薄弱。
(2)缺乏对被害人的经济援助。被害人遭受侵害之后,在经济上会遇到一些困难,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物质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恢复。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而且地区之间的经济差异较大,百姓的收入低保障差,以致政府以及社会团体无法建立相关的机构和基金,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方面的及时援助。
(3)医疗服务不到位。身体受到伤害的被害人,需要医疗;心理受到损伤的,需要抚慰。比如,被害人遭受侵害后,需要的是他人的理解和情感上的支持。多数的被害人都希望得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和关爱。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机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安抚,相反,一些社会媒体对被害人的被害事件进行长篇报道,加重了被害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
(4)缺乏被害者社会援助机构或组织,制约了被害人社会援助的发展。在我国,犯罪被害人问题仅在学界引起重视,还没有为社会大众所了解,被害人援助机构还没有建立。类似专门机构如心理咨询中心、未成年被害人援助中心、性犯罪被害人服务中心都还没有成立。此外,被害人社会援助组织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税务、收支管理捐助政策等等。这些都导致了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的不足。
(5)缺乏专门法律。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被害人社会援助。1994年我国正式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多的是维护被告人利益,不属于社会援助范畴。此外,我国在推动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方面,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等,但这些政策法规均未有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的专门规定。
(6)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援助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必然影响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恢复及被害人社会援助活动的开展。对被害人进行社会援助,必须切实解决被害人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必须确保援助活动的效果,这些都需要经济来支撑。在世界范围内,经济发达国家的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活动比较活跃,法律法规比较完善,管理体制和体系也比较完备,被害人社会援助组织的活动经费有国家支持和社会捐助。而我国人口众多且贫富悬殊较为突出,百姓收入低且整体社会经济水平有限,这些都阻碍了被害人社会援助活动的有效开展。
各国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多种多样,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方式灵活多样,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逐步社会化、法制化、人性化。总之,对于全社会的被害人而言,他们只是在多种“交叉保护"中获得了“边缘性的救助”而已,真正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咨询、精神恢复、身体治疗、经济援助等全面的援助远没有制度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