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
便因此而终止。信托终止后,原来叫做“信托财产”的财产应经不再是信托财产了,也即信托关系消灭后,信托财产这个概念就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信托财产作为其清算财产”在逻辑上是不严谨的。
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的一个功能,因此可以说,凡是信托财产便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因此一项财产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要件实质上也就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要件,也即信托成立、生效、存续的要件也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要件,然而这并非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的全部,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所以信托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信托法上直接之规定,还决定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财产权转移之成立、生效的规定等。
(1) 信托目的要件。“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在民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上的表现为:转移一定财产权的目的。这种说法严格地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目的和转移财产权目的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意义之法律依据主要有如下几条:《信托法》第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等。
(2)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准确地说应该是破产前委托人未设定信托的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物理和法律意义上的分离。严格地讲这一点算不上要件,没有此点,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并不因之而消失。这种物理及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在我国法律上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
二、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
信托财产破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的一个功能,因此可以说,凡是信托财产便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因此一项财产依法成为信托财产的要件实质上也就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要件,也即信托成立、生效、存续的要件也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要件,然而这并非信托财产破产隔离要件的全部,因为信托概念包含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要素,所以信托是否成立不仅取决于信托法上直接之规定,还决定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财产权转移之成立、生效的规定等。
(1) 信托目的要件。“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信托目的在民法、破产法等其他法律上的表现为:转移一定财产权的目的。这种说法严格地讲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目的和转移财产权目的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的意义之法律依据主要有如下几条:《信托法》第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等。
(2)信托财产与破产财产(准确地说应该是破产前委托人未设定信托的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物理和法律意义上的分离。严格地讲这一点算不上要件,没有此点,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并不因之而消失。这种物理及法律意义上的分离在我国法律上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都有详细的规定。
三、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亿元人民币,但对其可以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没有限制。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