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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独擅”。法家所谓“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驾驭群臣、贯彻法令、进行统治的权术和策略。“术”只能藏于君主心中,它与法的公开性不同,韩非特别重视法与术的结合,认为法与术都是“不可一无”的“帝王之具”。总之法、势、术都是君主统治的手段,为君主的专权服务。
        二、现代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法治是,社会事务主要由法律治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必须受到制约,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限制,以达到维护社会成员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一)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一种制度形态和法律精神,它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服从和遵守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国家权力配置,二是民主政体。国家的权力配置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法律在社会中的至高无上性,用法律来约束权力。权利和自由是标明国家或政府通常所不得随意侵犯的活动范围的界标。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自由和安全,所以法治排斥专制,法律的核心价值是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
   三、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
        法家的“法治”主张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
        (一)法治与人治治国方略的根本不同。法家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实质区别是法家只把法律作为帝王实现“一人之治”的工具,法家的法治实质上是一人之治,主张君主独断专制主义,法是由君主一人为其制驭天下,役使臣民而订立,也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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