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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作者:杨志宇[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调查清楚。通过询问其他被害人及在场证人发现,被害人彭某作了虚假陈述。
  (三)受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易反复,琢磨不透,导致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处理难以把握
  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方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处理随着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致害方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时,被害方要求严惩嫌疑人。在致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后被害方又表示谅解嫌疑人。而在致害方赔偿了部分损失未完全赔偿被害方损失时,被害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就容易反复无常、难以琢磨。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在矛盾尚未完全化解时,被害方的态度有可能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被害方态度的多变性又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风险。如双方矛盾在批准逮捕后得到化解,嫌疑人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在审判时法院极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刑,致使逮捕案件质量不高。如果不批准逮捕致使双方纠纷升级发生更大矛盾,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能达到社会效果。所以这类案件中被害方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多变性给办案机关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

  四、相关意见建议及对策

  (一)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开展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工作的案件适用范围
  建议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纳入此范围,另外对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相矛盾未能排除影响案件性质的案件也纳入此范围。
  (二)对于被害方夸大损失程度及案件情节,掩盖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的,应有针对性的询问相关诉讼参与人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
  审查逮捕阶段,由于证据尚未完全收集到位,被害方的陈述与嫌疑人的供述相矛盾,在无其他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认定案件事实。
  (三)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在开展询问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害方)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后无逮捕必要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对开展相关工作后未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风险较大的案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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