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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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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中,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关键时刻,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涉农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发案率上升、主体扩大化、形式复杂化的趋势。基层检察机关在现有的工作框架内,理应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提供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现状;法律适用;犯罪预防


  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增加农村基础建设的资金,完善各种支农、惠农的政策。这就使得被管理的涉农建设资金相应增多,“三农”职能部门负责人员手中权力不断被扩大,客观上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为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教育、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高检院同时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 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是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的变化,都会导致犯罪性质的改变。涉农职务犯罪也是一样,随着诱发犯罪因素的改变,它的犯罪形式、作案手段、表现方式都在现阶段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蔓延。长期以来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比较富裕的城镇郊区,因为这些地方的乡村具有区位和土地资源优势,经济普遍比较发达。但近年来,国家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全面推进,大量的资金、项目流向尚不富裕的乡村。所以,犯罪区域蔓延到相对贫穷的乡村,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基层组织领导。
  (二)涉案罪名扩大。据统计,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贪污、挪用公款发案率较高,侵犯的公私财产包括拆迁、征地补偿款、农电改造资金、农村水利水电建设资金等诸多款项,其中尤以侵害农民土地征用款最为普遍。而近年来这些传统的涉案罪名有向贿赂型犯罪扩大的趋势。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在侵犯新农村建设资金方面,所以作案手段较为直接。采取的方式多为虚报、冒领、伪造单据,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直接截留、挪用公款公物等。对于侵犯的财产,或挪作个人使用、或挪作他人从事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四)犯罪方式多样发展。既有单独作案,又有合伙作案,并且窝案串案频发。在基层农村,决策权、经济管理权以及财政审批权往往集中在个别或少数人手中,这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合谋结成利益共同体,很容易实现犯罪目的。有的村村支两委成员勾结私分赃款;有的村基层干部与管理土地征迁工作的负责人合谋作案,共同侵吞或截留土地补偿款。
  二、 涉农职务犯罪的形成原因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必湿而后生苔”。从近年来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来看,导致案件频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原因,也有机制方面原因;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支农惠农资金大、措施多,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在部分农村,没有建立财会制度,没有专职的会计出纳人员,财务公开和收支审批制度流于形式。另外,不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不入账、白条入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给村级干部利用小金库搞体外循环提供可乘之机。
  (二)权力集中,监管失控。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 现阶段基层领导干部的权力相对集中,并且政务、财务公开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实现。
  (三)法制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目前,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多、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行为法律后果的充分认识,自警、自律意识较差。即使受到过理论教育,这些人也未能持之以恒,不注重联系实际,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
 三、 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预防机制的构建
  涉农职务犯罪活动破坏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为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必须以科学务实的态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构建和完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在要求;预防涉农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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