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关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分析
(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刑事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的适用比较复杂。刑法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风俗习惯能否介入刑事领域及介入的程度,是一个攸关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威信及其生存的合法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主权根本性的问题,而国家法是最重要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在刑事法律的制定中,风俗习惯往往是处于被压抑和贬低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风俗习惯会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影响着审判结果,实际上甚至会置换、改写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在定刑量罚方面起很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犯罪的成立有致命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危害行为同时会受国家制定法及民族风俗习惯规则的严格规范,一个案子通常会经过两次不同的处理,一次是根据法律由国家司法机关判决,一次是由民众根据风俗习惯来判决,如果适用不当的话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依据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规则来处理刑事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与此同时适当地考虑风俗习惯等因素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的不同评价,保留一定的酌情定量余地,努力探索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空间。
国家的强制性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如果国家法尽可能地与自生自发的风俗习惯、秩序相吻合的话,国家的强制力就有可能降到双方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当国家法和风俗习惯发生冲突时,国家法不能同化民俗习惯,而应寻求国家法与民俗合作,作实事求是的变通、灵活有效的处理才会达到大家都满意的执行结果,以同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两者的协调统一。
(三)在司法执行实践中的适用
风俗习惯通常运用于调解、裁判中,而其在执行中运用也不少,执行中的策略、执行和解均有可能适用到风俗习惯。
执行和解,是指法院在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活动,体现了“自愿协商意思自治”,实现了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例如,甲欠乙10000元,法院判决甲归还乙本金的同时要向乙支付利息。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还考虑到乙方是甲方的伯伯,按照甲乙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不收利息,于是劝乙方放弃约200元的利息,甲一次性如数归还欠款,规劝双方和解。在法官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归还了10000元,不再收取利息,这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结。这个执行案件的完结,双方缓和了关系,而且与此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执行工作,一门讲究方法、策略的艺术。执行工作中各方面涉及善良风俗时,都要考虑执行的方法和技巧。例如,某乡人民政府责令张某拆除其违章建筑。被执行人张某在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接受已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待到执行人员上门送达时,张某不在家。执行人员便将相关法律文书贴于张某的大门对联上。等到执行人员再一次上门时,张某以家中并无死人,而执法人员将白纸贴到大门的对联上为由,协同家人一起,揪住执行人员不让他们走。后来经过法院的营救,最终执行人员才得以解脱。此案件就涉及了执行方法、策略的问题。不难看出,在执行涉及善良风俗的判决时,执行方法、策略不当很可能产生不利的甚至是不好的执行后果。
当审判执行后,出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行结果确定其义务的法定情形时,可以考虑代履行的方式。但是,对于一些习惯权利类案件的执行,代履行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比如,赔礼道歉的履行,商事纠纷往往侧重对世性,可以通过媒体公开致歉得以实现,而在普通民事纠纷里,案件的赔偿方式的特点侧重非公开性以及被执行人的自愿性,通常被执行人被要求当面进行致歉,一旦不愿履行,会比较麻烦。维护精神信赖利益,通常是案件中较重要的问题,即使一方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而履行判决书涉及的义务,非出于真心赔礼道歉,能否解决申诉人的问题及申诉人的心灵伤害,是案件执行的关键及难处。
综上,风俗习惯在执行程序里也得以运用,影响着案件的结果,在社会的控制与管理职能的体系中担任重要的角色。风俗习惯的社会职能,不仅仅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
三、风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引发的思考
风俗习惯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道德并不全然代表公益,道德是即发性的、不确定性、时代性的,但是善良的风俗习惯是可以得到民众认可的社会道德,也可以说成是公德。
但是我们也得考虑以德入法的一些险性:法官能够以法律的名义来推行个人道德观,借此将其强加到他人、社会,造成法官竟为社会立法的局面,导致法官专制的不可预想的后果。我们应该谨记一点:司法应谨慎的适用道德。现在的社会里,道德已进入法律的殿堂,这就要求我们把法律置于一些具体的情境里,将道德融入到法律的议论中。道德是一种与法律原则、学说、条例和司法先例等其他法律具有相似效能的法律论据,在案中双方都可将道德作为论据进行辩护。但是,在案中,道德的说服力低于法律的强制力,况且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地域、不同年龄的人的道德标准也不同,对事情的态度也会不同。因此,道德具有不确定性。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一直努力构建和谐的社会。在纠纷不断的背景下探讨风俗习惯在国家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现状具有现实的意义。我们一方面不能忽视、轻视风俗习惯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不能夸大其词,夸大风俗习惯的功能;正对道德和法律协调的问题,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去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