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三、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刑事盗窃既未遂标准的学说分析
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目前,主要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说法,即接触说、取得说、隐匿说和转移说。其中,接触说是以人的手触他物为认定标准;取得说是以盗窃者转移他人物品,并把物品转移到自己所有的时间为认定标准。隐匿说是以盗窃者将他物隐藏在不明显的场所为认定标准;转移说则主张将物品从原有的场所转移到其他场所为认定标准。以上四种观点是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界定的基本观点。随着我国司法理论和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以上四个观点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引申出“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在“控制说”观点中,行为者只要对盗窃对象产生了行为,只要盗窃对象的所有者失去了对盗窃对象的控制,就应为该行为构成了盗窃既遂。因此,从这一观点来看,其着重在于盗窃对象所有者对被盗窃对象的控制,而不是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控制。“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自己所有对象的控制,不管行为者是否已经对被盗窃对象产生了控制,都被认定为盗窃既遂,这种观点着重在对被盗对象的控制上。“失控加控制说”观点的认定标准在于被盗窃对象是否脱离了被害者的控制,并以行为者实际的控制为标准。
(二)对刑事盗窃既未遂认定学说的评价
1.“控制说”的评价
从控制说观点分析来看,如果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形成了实际的控制则构成盗窃既遂,反之则盗窃未遂。因此,该观点的认定标准主要看盗窃罪构成的相关要素,如果构成盗窃罪的相关要素完备则认为行为者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罪行成立。从理论上而言,该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有一些缺陷性。一方面,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了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的实际控制,认为只有被盗窃对象为行为者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才达到构成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也证明了行为者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对象所有者失去控制,但由于各种情况行为者并未实际对被盗窃对象形成控制而构成的另一种盗窃犯罪的存在,但从实践上所出现的这种情况的认定就显得有些困难,导致有些盗窃犯罪行为的认定失误,缺乏一定的公平和准确性。
2.“失控说”的评价
“失控说”侧重于对象所有者对被盗窃对象的失控,盗窃犯罪构成的要素在于对象所有者对被盗窃对象是否控制,而不是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是否控制。这一观点告诉我们,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所有者侵害性的程度。从理论上体现了“犯罪系侵害法益行为”的观点。
3.“失控加控制说”的评价
该观点充分结合了“控制说”和“失控说”的观点,同时将对象所有者是否对被盗窃对象的控制和行为者是否对被盗窃对象形成实际控制作为认定的两个方面。“失控加控制说”表面上比“控制说”和“失控说”考虑的更加全面,但从该观点在实际的运用中来看,本质上更趋近于“控制说”,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
(三)刑事盗窃既未遂的具体认定标准
本文前面介绍的都是刑事盗窃既未遂认定的基本理论标准,从具体情况而言,判断刑事盗窃既未遂,还得考虑具体的认定标准。
1.从盗窃场所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实施盗窃的场所不同,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首先,非法进入严禁进入的场所实施盗窃,例如有特定的人员进行管理的防护区等,理论上应该以被盗窃对象是否移动到防护区外作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认定标准也要酌情考虑到管理区的客观环境等因素。其次,在允许进入的场所进行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需要考虑被盗窃对象是否有监视人或监视器,还需要考虑被监视的严密程度等。
2.从盗窃对象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首先,被盗窃对象的重量、体积对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体小轻便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藏在了自己身上,就客人认定了盗窃既遂;对于体大重量大的物品,如果行为者将其移动到控制区之外,则认定为盗窃既遂。其次,被盗窃对象的性质对盗窃既未遂认定产生影响,例如,对货币的盗窃,包括不记名、不挂失的支付凭证、有记名的有价凭证以及空白支票和未签名的汇款单等的盗窃,其认定的标准也会根据其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程度的考虑。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中,控制说、失控说等观点在理论上对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并不存在矛盾,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各种观点都各有特点,针对不同情况的盗窃案件,应该根据盗窃场所,盗窃对象以及相关客观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观点学说,力求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公正公平,以便促进我国司法和社会和谐的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