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折射的侵犯隐私权问题
rdquo;,王菲的所有信息被公之于众,包括他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以及他的父母兄弟的所有信息,其生活经常遭受侵扰,无法正常工作,其隐私权遭受极大的侵害。王菲不堪忍受,将天涯社区、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告上了法庭,控诉他们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事件被称为“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给出明确解释,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网民“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力地保证该搜索行为对于他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规范的过程中,侵权范围的界定、案件责任认定及入罪级别的界定都是复杂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可以根据搜索者所发布的信息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尊严、利益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是不是形成了威胁来判断,如果形成了威胁,则可认为此“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给出明确解释,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对网民“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有力地保证该搜索行为对于他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规范的过程中,侵权范围的界定、案件责任认定及入罪级别的界定都是复杂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可以根据搜索者所发布的信息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尊严、利益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是不是形成了威胁来判断,如果形成了威胁,则可认为此“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责任认定的建议。由于“人肉搜索”具有多人参与、传播力强、目标具有针对性、以搜集公布他人信息为主要目的等特点,使得“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具有区别于一般侵犯隐私权案件不同的特点,责任主体难以判断以及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是该类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人肉搜索”的初始环节中,即问题提出者是否构成侵权,可根据是不是只提出问题,还是附加号召搜索,甚至悬奖搜索等情节的轻重来判断。而对于参与搜索的网民数量多,并且多以匿名的形式参与搜索过程的中间环节来说,是否构成侵权很难界定。对于网站而言,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搜索行为,也很难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可根据其在“人肉搜索”侵权案件过程中起到的是推进还是阻止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侵权以及侵权的轻重程度。
总之,对于“人肉搜索”造成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