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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开放式处遇在我国的适用探讨

[作者:张晓毅 曾莉侠[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2.夫妇会面制
  夫妇会面制度是指夫妇在监狱会面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或者提供特别的会见室或住房,保护夫妻间性生活自由的权利。这一制度有利于罪犯融洽夫妻感情,避免因罪犯夫妻长期分离而导致夫妻感情淡薄甚至离婚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罪犯夫妻感情的稳固和家庭的和谐,同时有利于罪犯身心压力的放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这种制度实施的之初,曾遭到众多非议,但目前设备己日臻完善,并且带动了南美各国。不论各国实施夫妻会面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如何,我们要看到,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是因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对于罪犯配偶来说他们并没有犯罪,他们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监狱行刑对罪犯自由的剥夺必然剥夺了他们合法的夫妻生活,这是不人道的,因此这一制度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三、实践反思:开放式处遇制度设计

  笔者认为开放式处遇制度或思想的引入将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开放式处遇要想在我国生根发芽,实在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国实行开放式处遇制度一定要谨慎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正如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暨罪犯处遇会议关于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之建议:各国实施开放式之执行制度,须就各该国特殊之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加以考虑;在初次试办之国家,不宜预订固定而详尽之规则,以留伸缩余地。
  (一)适用对象
  开放式处遇适用对象必须为社会危害性小、确有悔过之意的犯罪人。从其他地区开放式处遇制度适用情况来看,这些国家适用开放式处遇都是极其谨慎的,基本上都要求非暴力型犯罪、非累犯、惯犯和非“黑社会性质犯罪者”才可能获得开放式处遇。我国在尝试开放式处遇制度之初,更应当审慎选择处遇对象,其不仅要满足上述因素,还要考虑被害人心理,社会舆论以及该个体的特殊因素,如学历、就业就学情况等等。
  (二)执行机构及其设置
  就世界目前的主流做法是,开放式处遇的主要执行机构是特殊的开放式监狱,此外普通监狱也有适用不同程度的开放式处遇措施。我国的普通监狱多分布在偏远地区或者远离城市的乡村,这样大大限制了监狱与外界社会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在普通监狱中要适用开放式处遇,会遇到现实的种种不便。为了方便服刑人家属的探视、社区帮教工作的开展以及保障服刑人离监寻求就业、就学机会等,开放式监狱不应设在边远而不便的地方,而应设于邻近都市的郊区,或者利用看守所的现有资源。
  (三)具体措施
  第一,间歇监禁。第一项内容是仿效周末拘禁或外部通勤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给予服刑人监外作业、监外就学的自由,但规定他们在监外工作、求学之后要返回监狱或看守所继续接受改造。其在监外工作所获薪酬,在缴纳一部分狱中的生活成本外归服刑人自己。
  第二,建立返家探视以及家属联络制度。此制度是指给予服刑人假日返家探视的权利。对于受教育程度高且其家庭改造环境良好或者家庭情况特殊迫切需要罪犯照料的,可以每月或是每周给予其若干天返家机会。此外,对于有配偶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给予其家属到监探望联络的机会。有条件的监狱甚至可以安排一个简单舒适的单独环境供家人相聚。完善的归假制度,可以帮助受刑人与家庭、友人的正常社会和情感联系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帮助受刑人在出狱前即时调适好心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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