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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作者:常宽[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回疆社会中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理论概括

  清代回疆社会中的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上的,因而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和表达方式。虽然在其所处的发展阶段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理论逻辑。但由于清政府的认可,因此也到了的一定的传承和发扬。比如婚姻年龄的限制、婚姻缔结的方式等,这些法律虽然也散见于清朝的各种法规中,但还是认可回疆社会中的民族婚姻习惯。
  因此,基于这种认识,在清代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产生清楚地表达了人们所认同的民事习惯的民间契约。笔者认为,较之前朝,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至清代已经具备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构架,特别是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婚姻概念。
  回疆社会中,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法律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定,仅涉及婚姻、聘礼、婚姻的终止和治奸等几个方面,对于调整他们的婚姻法律事宜仅散见或夹杂在其他的法律中。这表明传统的习惯法依旧在婚姻家庭的规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则有专门的成为法规定,如蒙古族的《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等》。豏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立法程序和稳定的统治集权,因此清朝回疆社会中的少数民族婚姻法主要是靠传统法和道德规范的力量来维系的。
  天山以南地区,以维吾尔族和蒙古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在婚姻习俗方面的规定都有较为强烈的传承性,因为不同的民族之间由于不同的生活方式,在不同的部落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民族,形成了诸多与本民族生活习惯相适应的婚姻习俗。如蒙古族中关于一夫多妻制因社会地位等级的不同而做了不一样的规定,关于同姓不婚的胞族外婚制等;维吾尔族中关于初婚年龄、婚姻缔结的方式、重婚、离婚方式等都产生了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特点。
  无论是哪一个民族的婚姻习俗,都离不开该民族的共同心理特征和特有的民族价值观。即便是简单的婚姻习俗,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之上的。这就是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的民族性。此外,作为习惯法,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有受到强制性规制的一面,哪怕它的产生只是经过一系列的民族认可和非正式的程序,但如果有违反的行为,依然要受到处罚和制裁。这体现了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俗的强制性和具体性。当然,基于共同的信仰和相似的民族发展经历,如维吾尔族和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中都无不表现出了民族的信仰和期望。

  四、清政府对回疆社会婚姻的态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清政府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齐宜”的总原则下,考虑到民族发展带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因此在指定清朝的少数民族单行成文法规的同时,已经认可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豐即赋予了回疆少数民族关于婚姻习俗方面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回疆的婚姻习惯法。此举虽然也是清朝统治阶层为了稳定回疆社会民心,维护一方社会秩序,都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出发点考虑,但已经是一个历史的改革和进步。

  五、清朝回疆社会中婚姻习惯法的历史价值

  对于清代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的历史价值评价应该一分为二,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虽然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部分少数民族之间的通婚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并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便是出于统治秩序的考虑,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少数民族之间的生产、文化交流,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可就清朝在回疆社会的婚姻习惯法本身而言,在法律渊源、体系以及婚姻契约的文书程式等方面较前朝更为丰富和完善,也肯定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不加干预。从这个角度而言也体现了清政府相对较大的包容性。此外,关于婚姻立法的尝试、缔结婚姻的程序、违法婚姻的伦理等的有关规定也为今后政府的立法提供了积极的参照依据,也为融合民族关系、发展民族经济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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