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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制路径选择

[作者:马武星 赵京京[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论文摘要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本文就如何改善保外就已制度中的不足分析和探讨,从法律上加强对该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法制 刑罚

  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保外就医制度是按照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思想而设置的,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刑罚的谦抑性。保外就医的实施关系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关系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保外就医制度的初衷目的,就必须改善我国现行保外就医制度中的不足,从完善法律制度规定、改变保外就医审批权现状、强化保外就医审批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保外就医制度,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制度及其实施现状反应出刑罚人道主义与我国保外就医执行现状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要不断完善保外就医制度,才可以避免保外就医“自审、自批、自执”的现象,做好保外就医工作,达到刑罚的惩罚性和人道主义完美衔接。

  一、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相关立法

  对于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法律适用空白、法律规定模糊、规定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滞后等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给予的物质利益,而帮助“造假”的,我国法律应尽快将其纳入可以刑罚的范围之列,制定相关罪名,达到遏制作用。此外也要从民事责任上要求,多层次的增加“造假”成本。
  第二,法律规定尽量具体确定,避免出现“一词多义”现象。法律规定当中要用专业术语,既要确保通俗易懂,也要达到准确之效果。处理好明文规定和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第三,对于不同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时,仅靠效力等级来解决是不能适应客观实际的。在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背后就是几个利益集团的博弈。所以各法律法规之间要协调统一,避免矛盾冲突。
  第四,制定新的能适应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做到有好法、完法可依豍。
  第五,明确取保人责任。对于取保人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只是规定义务,应该明确义务后,规定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刑事、民事多层次的去考虑,使两者之间和谐衔接。
  立法工作的推进,既让保外就医有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也使违法保外就医从根本上丧失机会;取保人责任的确定,使取保人更有危机感的去履行好义务,杜绝取保人帮助罪犯外逃、藏匿现象,间接的促使社会稳定,安抚国民情绪。

  二、设立专门和专业的鉴定机构

  为改变保外就医鉴定机构的不确定状态,本人建议:要严格病残罪犯的鉴定工作,建立专门病残罪犯的鉴定机构。
  第一,鉴定机构应该由司法部具体下设。机构应在司法部或司法厅(局)注册,相关机构的审核和机构人员资格的审核由当地同级的人大成立专门委员会提名并确认。专门委员会成员应由法学家、医学家、社会学家组成,该机构要定期向设立其的司法部(局)报告工作状况,但不对其负责。
  第二,机构内部按照不同的病情情况分成专业的鉴定小组,对罪犯初步检查后,送到专门的小组进行检查。每一次鉴定至少要有三人以上鉴定人员,出具鉴定结果的报告上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鉴定报告一式五份,送罪犯家属、所在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一份,本鉴定机构留一份。当事人申请保外就医时除递交申请外,还要有此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可依鉴定报告上的鉴定人签名,将鉴定人自动列为证人,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时可以要求其配合。
  第四,对于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由原来的鉴定小组进行,若出现新的病况且不属于本小组鉴定范围的,可移交相关鉴定小组。由几个人共同参与鉴定的共同签名盖章。
  此举提高了保外就医的实施质量。专门的鉴定机构的设立,使保外就医的病况审查得到质量保障,直接避免了造假鉴定的现象发生,明确了鉴定人的责任,衔接了审批程序中的证人制度,有利于检察院对于违法保外就医的查处。

  三、转变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主体

  有人曾提出:在保外就医适用的程序和条件上引入听证制度,严格把握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扩大其透明度。但这种方法成本过高,而且可行性很低。最重要的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保外就医“自审、自批、自执”的现象豎。
  为改变保外就医审批只在监狱系统内部运行的现状:
  第一,建议将审批的权力交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申请人是要求保外就医的罪犯或者其近亲属。检察院派检查员出庭行使监督权,负责鉴定罪犯病情的医务人员作为证人出庭。开庭前期按照普通程序一样进行公告,公民可以旁听庭审过程。合议庭成员由一名审判人员,两名陪审员组成。两名陪审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医学专业人士。整个审理过程可以使用回避等基本诉讼制度。
  第二,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存在疑点的,可以中止庭审,要求专门机构进行再次鉴定。法院审理完后,应以裁定的形式裁决是否准予其保外就医。
  第三,整个程序存在一审、二审、再审情况。一审裁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类似抗诉的请求,对于人民检察院的请求,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开庭审理,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按情况7日内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7日内开庭审理。
  第四,对于当时申请保外就医没有达到病情要求,日后如有病情需要,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原罪犯所在监狱只向法院证实申请人提出的状况是否属实。
  审批权的移交,使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化、司法化、正规化,既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做到了权力制约。因为审批人员的专业性强,使保外就医的质量得以确保;救济程序的设置,使当事人“对抗性”权利发挥到最大限度;特殊的证人制度,使病情鉴定者“造假”的风险成本增加;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三方关系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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