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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法制路径选择

[作者:马武星 赵京京[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四、加强对保外就医罪犯的严格和程序化管理

  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依然是身负刑罚的罪犯,所以其人身活动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自由。必要的管理是当然的。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保外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考察,考察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保外就医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要求被保外者定期报告其活动情况。罪犯在保外期间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状况。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也可以随时不定期要求其报告其活动,使考查之压力部分转移到当事人身上,督促其形成自制力。
  第三,限制其活动场所。作为负有刑事责任的罪犯,为达到刑罚惩罚与预防犯罪之目的,被保外者应不能出现在某些公共场所。如高级酒店、高级娱乐场所。从而达到上述目的。
  第四,采用高新技术,将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纳入微机全国联网,对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用所谓的“云计算”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更便于管理、监督。
  第五,把监管工作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之一。公安机关对罪犯的考察应该作为重点来绩效考核,从而使相关部门更有动力去考察被保外就医者。
  保外后管理的加强,使刑罚人道主义目的得以落实,同时又体现对罪犯的惩罚;检察院、公安机关能随时掌握被保者的动向,从而便于管理;绩效考核可以促使相关部门重视保外就医的考察工作;网络动态监控,为跨辖区的缉捕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强化对保外就医实施中的监督职能

  在保外就医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检察院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本人建议从审批和执行三方面强化监督。首先,根据上述的设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应出席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过程,像普通程序一样行使监督权。给予检察院类似于抗诉权一样的权力,真正的使人民检察院对于保外就医的审批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不只是备案和得到通知;其次,对于保外就医的执行,人民检察院也要进行监督。建议由检察院对保外者不定期抽查监督,同时对公安机关的考察活动进行长期监督,从而间接起到监督保外就医的作用;最后,改善公民监督环境,取消举报实名制,只要举报就受理,采用无记名举报方式;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为举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举报环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但要防止诬陷和投机的现象。检察院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保外就医罪犯的名单,为群众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强化,使检察院在审批和执行环节都能零距离行使监督权,确保了保外就医的合法性;检察院在保外就医过程中真正的起到实质性作用;公民监督环境的改善,使公民可以安全、积极地去监督、举报被保外就医者。
  近年来,在国家严查贪污腐败的大背景下,有很多原政府官员被依法查处体现了法制环境下的公平与正义。然而,确有个别不法分子利用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漏洞,通过权钱交易以申请保外就医的方式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惩罚,这不仅有损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完善保外就医制度已经是迫在眉睫。我们应该以改革保外就医的审批权为重点,同时从立法完善上、病情鉴定机构设立、监督环节等多方面去进行改革完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希望通过所述建议来改善现行保外就医制度的不足,从而使刑罚人道主义、刑罚的谦抑性与刑罚的惩罚性之间达到一种兼顾和平衡,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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