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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近代诉讼文化的转型及其影响

[作者:徐峙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制度性诉讼文化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1931年公布《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第一部公布并实施的民事程序法典,该法以北洋政府制定的《民事诉讼条例》为原型。无论是与《民事诉讼条例》还是《民事诉讼律》相比,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事诉讼法》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可见,自清朝末年以来多次的制度改革使立法者从实际上越来越重视中国民事纠纷的解决,从而更好地借鉴西方先进诉讼文化,使之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因此,这部《民事诉讼法》在借鉴当时世界的先进学理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例如确立三级三审制,创设简易诉讼程序,扩大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等,都使诉讼程序趋近于快捷和简化,而在当时,这些诉讼制度的改革对我国诉讼文化而言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1934年4月,《民事诉讼法》施行不到两年,由于该法“关于诉讼程序各规定,有过于繁杂者,亦有尚嫌疏漏者,于诉讼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结案亦不免因之延滞……”,司法行政部又拟定修正草案9编639条,并将修改稿一并呈请清行政院并转咨立法院命议。同年7月,审查委员们开始集体探讨司法部所起草的《修正民事诉讼法草案》,并参照国外最新诉讼立法例从事修订工作,简便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迅速解决。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9编12章、636条。立法院于第二届85次会议通过,并由国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布。之后,起草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法》于1935年5月10公布。依照该法,《民事诉讼法》于1935年7月1日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对1931年的《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正。这些修正表现在当事人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费用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庭审程序、执行程序等各方面。这些修订,充分体现出了我国制度性诉讼文化不得已的被动转型,为诉讼文化的现代化起到了很重要的过渡作用。

  三、近代观念性诉讼文化的茫然缺失及影响

  虽然我国在近代移植和引进了整套的西方诉讼制度,这样中国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传统诉讼文化渗入了西方诉讼文化的因子。但是,自清末以来,先进的诉讼制度、司法理念并未获得良好的推行效果,如清末在全国相继设立审判庭后,人们依然多往县衙告状,虽然县衙依法不予受理,但民众受传统息讼思想影响根深蒂固,仍旧不愿往审判庭告状。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乃是旧统治者推行制度性诉讼文化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忽略对国民进行新的诉讼文化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再加上诉讼观念的转变本身需要较长的缓冲期,使得西方现代诉讼文化在与我国传统诉讼文化发生结构性冲突和整合时并不占优势,最终导致我国近代现代诉讼文化观念茫然缺失。
  当前我国已进入司法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但是司法改革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值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诉讼现代化处在一种徘徊状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局面与当下的司法改革侧重制度层面上的变革而忽略对民众观念的的改造有很大关系,近代以来的观念文化缺失一直影响着我国当代诉讼文化的发展。谢佑平教授曾坦言:“制度性诉讼文化的成功运作,有赖于观念性诉讼文化的配合和协同。”日本学者川岛武宜也认为:(法律改革)“不仅要改变法制的硬件,而且要改变其软件;换言之,不仅要输入先进的法典,而且要继受与之有关的伦理价值和思想观念,通过改造国民性使现代法律意识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建立起了一整套现代诉讼制度,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诉讼权利,但受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无讼观念、厌讼观念的影响,这些诉讼制度不能很好的运转,许多公民对其合法权利不会或不愿行使,打官司上法庭对许多中国人来讲依然被认为是一件丢面子的事情。传统诉讼文化中的息讼观念,也在不少司法人员头脑中存在,司法人员凭借直觉与恣意解决争议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加之传统诉讼文化中司法行政权不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有些司法人员在办案工作中表现出浓烈的隶属、服从等观念等等。今天我们辩证的分析近代诉讼文化转型特质及其成因,将有助于我们从传统诉讼文化中挖掘出对建构现代诉讼文化有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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