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二、事实推定的基本理论
法官在实际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会根据某一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生活经验或科学原理,推定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与否。比如,根据某一合同在甲乙之间已经得到履行,而推定出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根据经验规则,法官以自由的证明评价方法,从确定的实施中推出有争议的事实的推定,就是所谓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1.与法律推定相比,事实推定是没有被法律加以规定的,所以也与法律的强制性无关,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要求审判者必须做出推定,属于自由心证范畴。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法官根据一定的证据推定系争事实虽然也叫推定,但这种推定只限于在自由心证的情况下的事实上的或裁判上的推定。”
2.事实推定的推论基础是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有学者指出,事实推定是法官利用已经被证明的事实为基础,以经验法则推认待证事实的情形,所以事实推定又称司法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经验法则与事实推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形影相随的关系。“言事实推定,必依经验法则;适用经验法则,必为事实推定”。
3.较之于法律推定,事实推定发生作用的时间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是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环节使用的的一种方式或方法。而法律推定是由立法者预先设立的,与具体的诉讼过程没有关系。
三、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比较
(一)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共同之处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首先,从基本结构上看,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推定模式相同,都是依据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经过一定的逻辑推理推导出推定事实或结论事实,反映的都是特定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具有影响证明活动之意义。法律推定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减轻了适用推定一方当事人的负担。而事实推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使他能够通过证明较容易证明的基础事实来完成对推定事实的证明。再次,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都可以被反驳。事实推定以经验规则为基础,对法官心证产生较大影响,但经验具有或然性,只要能够举出相反的证据,则事实推定被推翻。虽然法律推定是源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直接约束力,但是只要能够举出与推定事实不一样证据,法律推定也可以被推翻。
(二)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区别
如上所述,两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在案件证明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所以才会有在各国的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相混淆的情形。但从对二者概念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可以说,两者是“形似而神不似”。
1.两者的性质和范畴不同,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之处。事实推定是酌定的,是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认定中实现的,属于证明方法(自由心证)范畴。法律推定则是法定的,是立法者通过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实现,属于证明责任规则范畴。事实推定仅适用于个别案件,而适用与否害的看审判者是否具有丰富的经验,是否掌握科学知识,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而法律推定源于立法的强制规定,直接排除法官的自由心证,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这一根本区别至关重要,它决定着推定的适用,还使得它们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
2.两者推导的或然性程度不同。事实推定的推导依据是经验法则,一般来说,学识和经验的差异极有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或然性程度较高。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得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或然性联系程度降低。
3.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法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免除了推定有利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他只需对基础事实作出证明即可;另一方面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推定不利方当事人。即当推定事实因基础事实的确认而被假定存在后,否认推定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要推翻该事实,就必须对推定事实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这里的证明责任是本证,而不是提供反证的责任。与法律推定不同的是,事实推定不产生转移证明责任的作用,产生的只是推定不利方当事人否定推定事实存在的证明必要。就是说,对方当事人要推翻推定事实,只须提供反证,使得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四、结语
尽管推定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中,但大多数国家从广义上来理解和定义推定,这样就使得在推定下集合了各种不同的规定。就像罗森贝克说的那样,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的阐明推定的概念,主要是因为人们将民法典中所有的或至少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规则、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都视为推定。所以要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推定来解决案件问题,必须先厘清推定的分类和实质,因为推定因其性质的不同,而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证明责任的分配又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谨慎适用,我国也应该完善推定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