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法律类论文 > 法学理论 > 正文阅读资讯: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罗兴[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消极甚至是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消极不作为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因此,他们有时为了避免伤了大家和气,睁只眼闭只眼,消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特别是对于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他们更是不愿办、不敢办。
  (四)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立案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就我们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13人(包括两名书记员、三名文员),每年批捕的案件大约有2500件,平均每个干警大约每年批捕200件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