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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律保障

[作者:郭志扬 [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三、完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是动静结合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动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如何实施,怎样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将无从谈起。
  (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修改现行《宪法》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在相关环境保护法中加以确立,而且应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因为《宪法》是综合性、全面性的法律,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多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是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它必与国家生活的多方面联系,因此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2.修改《环境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加以修改并作为指导思想,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许多规定是对环境资源的污染防治而很少对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目标相违背,更突显了实施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
  3.修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例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又要充分体现污染者治理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当前,经济全球化,环境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了某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利益与矛盾问题也突显,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规定,否则由环境资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将很难解决。
  (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
  1.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普法的对象首先是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可持续发展执法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实际司法行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2.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市场经济主体在建设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移植转化为国内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3.改善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执法
  我国国家行政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行政管理还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手段。很长一段时间来,对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方面即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环境和资源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一体化,这对于行政执法有很大的弊端,尤其在市场经济下与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不相适应。因此要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必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考虑。
  4.健全环境资源投入保障机制
  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鼓励地方、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环境资源建设投资。
  5.加强监督
  在执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地方保护,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规律性特点的本质相冲突,对可持续发展的危害相当严重,根本原因是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加强和改善执法和司法监督尤其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热点问题而且也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保障。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毕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职责,它的首要任务是建立起一种综合决策机制,从可持续发展来讲,就是建立人口、环境、资源、经济、社会互相协调的综合决策机制。
  我国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仍有许多不足,健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和实施体系,制定和修改环境资源基本法律,依法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投入和环境监督等对于保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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