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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控辩平衡视野下公诉人的角色定位

[作者:陆春镁[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我国控辩关系失衡的现状

  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中,为了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审期间的对抗性,在平衡双方力量上作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作为审判基础的审前阶段未进行相应的改革,因此,控辩严重失衡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控方权力的强大与辩方权利的弱小依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鲜明特征。
  (一)控方拥有强大而广泛的追诉权,却缺乏有效的制约
  为了控制犯罪,在调查取证方面,控方(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权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侦查手段既包括各种任意性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委托鉴定等,又包括各种强制性侦查手段,如强制检查、采样、搜查、扣押等,另外还可以采取包括监听、卧底、诱饵侦查、测谎检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同时在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的使用十分广泛,几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羁押。
  在控方享有如此广泛的追诉权力的同时,受到的制约却非常有限。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种侦查行为的适用程序规定地十分粗疏,给了侦查机关极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其次,如何对这些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法律规定也十分疏漏。除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以外,其他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都无须经过其他机关的批准,更没有中立的裁判机关的介入。所以一旦侦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必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大量滥用权力行为、侵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控诉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有着共同的诉讼目标,承担着共同的诉讼职能,因此,这样的监督机制必定是十分有限的。
  (二)辩护方享有的诉讼权利有限,且常常受到压制
  在侦查阶段,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并且被课以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因此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对于维护被追诉人权利十分重要的律师帮助权,尽管96刑诉法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只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没有通信权、阅卷权、申请证据保全和讯问时在场等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会见权,则由于立法的疏漏及执法者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种种限制。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比侦查阶段较多一些,如阅卷权、通信权、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依然受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限制。辩护律师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依然严重影响着辩护职能的发挥。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原本致力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但由于修改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且效力不明,而且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或模糊,又没有相应的机制建设,因而缺乏操作性,导致这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被学者称为是“一部被‘折扣’的法律”。

  诚然,立法上忽视程序正义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及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设,是新律师法的缺憾之处,但不能被有效执行这一问题的根源,笔者以为,还是在于司法执法部门对《律师法》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刑事诉讼构造中控辩平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执行新律师法的自觉性不够所导致的。作为执法者的公诉人,也需要反思自己在执行法律,尤其是执行那些可能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挑战和压力的法律时的态度和效率。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实现了与律师法的对接,修改了辩护制度、证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控辩平衡机制。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修改,需要司法执法者以及全社会的忠实践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三、公诉人在控辩平衡视野下的角色定位

  当今世界,规范权力的行驶,保障人权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利的扩张,控辩关系逐渐迈向实质性的平等,是法治发展的必然。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并在相关制度和程序设置上都做了重要修改。这对于新时期的公诉人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需要我们从旧的思维和行为惯性中解放出来,从控辩日趋平衡的视野下重新审视公诉人的角色定位。
  作为一名公诉人,最经常的工作是指控犯罪,在履行刑事控诉职能时,形式上处于刑事原告的地位,需要在法庭上与被告人一方进行激烈的交锋、抗辩,久而久之,容易将自己当做实质上的当事人,存在片面追求胜诉的思想,而淡忘了自己应履行的职责和角色。实际上就公诉人所承担的公诉职能来说,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决定不起诉,支持公诉、监督庭审活动、抗诉等多项职能,决定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只是公诉的部分职能。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扩展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细化了监督措施,完善了监督程序,加强了对权力制约的要求。因此,作为在检察机关中履行公诉职能的公诉人,笔者以为,应把自己定位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准司法官”和“法律守护人”的角色。
  这样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必须坚持客观的立场,全面收集、提供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起诉的法定条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决定了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必须保障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了公诉人在诉讼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中,要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贯彻落实有关控辩平衡的相关保障制度,让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落到实处。

  四、结语

  对于以守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为天职的公诉人而言,控辩平衡思想所追求的维护刑事诉讼公正的目标与公诉人的角色和职责都相契合。全面认识公诉人的职能所在,准确把握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就能避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思想和行动上的偏差,才能以更开放的视野、更主动的姿态去迎接每一次法制的进步,为我们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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