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诉讼监督调查工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论文摘要 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诉讼监督调查应该设置一套类似于侦查、批捕、和起诉等办案的工作流程,设计受理、启动、调查和终结等基本步骤,这有利于促进诉讼监督调查工作的深入、规范和有序开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督人员怠于履行监督职能。
论文关键词 诉讼监督调查 研究意义 规范 强化
诉讼监督的基本过程从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步骤或环节:一是收到或者受理违法线索;二是审查和查实是否存在诉讼违法;三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关处理。在很多情况下,要了解事实真相,必须经过严格深入的调查,掌握证据材料,才能对所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进而得出是否存在违法的结论,并作出相关处理。因此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一、诉讼监督调查的范围
诉讼监督调查应当主要限定为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调查。即使调查相关的具体案件事实,也是围绕诉讼监督进行,即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受到限定的同时,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各地区还应当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重点,将那些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环节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调查手段的有限性
调查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卷宗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调查手段具有非强制性,因而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就在于,调查不得采取与侦查措施强度相当的措施和方法,也就是说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窃听等专门性的调查方法。
三、基本思路
为实现调查机制的程序化,笔者将整个调查工作划分为五个步骤:受理、启动、调查、处理、备案。
(一)诉讼监督线索的受理
检察机关要展开诉讼监督调查,就必须依靠诉讼监督线索来启动调查程序。线索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案件受理权是调查权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受理是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程序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广泛搜集违法事实信息和线索的有效手段。通过受理各种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搜集到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可能存在着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资料,从而为查明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打下基础。
为方便对诉讼监督案件的统一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该小组并不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任何意见或作出任何处理,仅仅对诉讼监督的线索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备案。在此种设计下,控申部门将通过投诉、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案件管理小组,案件管理小组对集中管理的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的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各职能部门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的侦查、审判、执行、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线索,则报案件管理小组备案。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线索受理登记表》,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