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法非典型情形罪名确定探讨
论文摘要 罪名,即是犯罪名称,是刑法对具体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描述。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而非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以两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论文关键词 罪名 非典型罪名 刑法
一、刑法的制定和构成
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刑法典,该刑法的特点是罪名较少、刑罚轻缓。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打击各种犯罪的需要,国家逐步又制定了单行刑法,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时,附带制定的、体现国家对一定范围的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行为规范,都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律规法的总称,构成广义的刑法。1997年3月,我国对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进行了修订,修定后的刑法在犯罪与刑罚方面都有重大改定,最注目的变化还有两方面:一是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出发,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刑法基本原则,废除了旧刑法中的类推制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定了新罪名。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它不是用来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本文将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的罪名,而由两最高院发布确定的既有罪名称之典型罪名,将判断是否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时、以及如何判定一具体犯罪的罪名时,称之非典型情形罪名。本文实际上是将典型罪名中的非单一罪名的判定、或其他影响单一罪名判定的特殊情形,统称为非典型情形罪名。我国新修定的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一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名称必须以既有的典型罪名为依据,但典型罪名表现出数百个,只有符合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判定为该罪罪名,排除相似或相近的非典型情形罪名。正确判定罪名意义重大,也一直是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不论是对本文所称的典型罪名或对非典型情形罪名的探究,都首先离不开对刑法的制定和构成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二、罪名的确定
要了解罪名,首先要从刑法{以下无特殊说明,均指刑法典}条文入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至目前为止已有五个既有罪名规定。从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都一目了然本文所称的典型罪名,但单从罪名上并不能掲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必然涉及了解刑法的体系、条文构成、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及处理原则等相关知识。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解决具体案件判定罪名时,对于简单单一典型罪名是能够有所把握的,但对于本文所称的非典型情形罪名往往出现争议,直接关系到将非典型情形罪名判定为正确的既有的典型罪名。判定罪名的准确与否关系重大,原则性强,最有效彻底的解决办法,就是把所有非典型情形罪名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为简单单一的既有罪名,这显然不是万全之策,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犯罪现象是千姿百态的,比如,2012年10月发生在我国浙江温岭幼儿院的虐童案,而我国刑法没有虐童罪的罪名,就涉及应该如何定罪和量刑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典型情形罪名。我国刑法有关于类罪名的分类,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当然也属于既有罪名大类,但它只是刑法分则中章节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不过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缩小观查范围,准确地把握具体罪名。罪名的确定包含两点:一是司法机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把握各种具体罪名。比如,对《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罪,到底是概括成强迫职工劳动罪,还是概括成限制人身由罪?又如,《刑法》第360条规定的犯罪,到底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一般来讲,就简单单一的典型罪名还是比较好判定,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比如,《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就是故意杀人罪这一单一罪名。而非典型情形罪名,由于包含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开使用,比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而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也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罪名,比如,《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既包括了使用伪造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又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这都是本文所称的非典型情形罪名,这些非典型情形罪名的确定,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确定具体罪名时,认真思考和籈别,才能达到所定罪名准确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除前述典型罪名和非典型情形罪名的确定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对正确判定罪名至关重要,那就是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由于它对适用法条时具有的选定性,因而影响着定罪和量刑,当然影响罪名的确定。本文也将这一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形,并入所要探讨的非典型情形罪名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