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新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本文从林业执法的相关理论分析入手,进而分析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出现的新问题,并就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以期可以为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保护做出贡献。
论文关键词 边境地区 明细产权 林业执法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的守护者,在边境地区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各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狠抓队伍建设和“三基”建设,对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较高的警惕度,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持续稳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相关理论探析
(一)林业执法的概念
新的《森林法》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适应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需要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有效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鼓舞和调动全社会力量造林营林,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力法律武器。与此同时,建立了林业公安、林政为主体的执法队伍,初步形成了较好完备的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
林业执法主要是指林业的执法主体依照相关的法律,为了维护林业的安全及林区的治安秩序,依法对辖区所进行的管理和对相关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它包括林业行政许可、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行政确认、生态安全保护、林业行政检查、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强制等。
(二)森林公安的工作职责
首先,森林公安应依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林业部门有关森林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示,研究、部署、指导开展本县辖区森林公安工作,负责抓好县森林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森林刑事案件、林区治安案件、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生产建设顺利进行。
最后,掌握信息,分析预测辖区林区治安形势,处置林区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林区治安重点整治,推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机制,指导、检查、监督森林派出所的执法等业务活动。
二、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涉林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主体,其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繁重了,森林公安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云南省边境地区森林公安在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和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具体法律法规适用方面的难题和困惑。
(一)林业执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漏洞
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司法解释滞后,就会造成形成法律上的“真空”。由于林业执法的特殊性,其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型案件,法律依据分布于林业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法律等多方面,这样多方法律竞合会引起概念、术语、解释和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或相互矛盾,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对林业执法尺度的准确把握。
1.零星林木的概念不清
《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种植的木,归个人所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归个人所有的林木规定为“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由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何为“零星林木”无法把握,因为缺少量化标准,零星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房前屋后”的地域也同样没有量化,很多村民的房前屋后面积较大,树木较多,但是也不办理采伐许可证,这给森林公安的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2.树木移植缺少标准
对于树木移植也同样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移植树苗时树苗的大小,生长年限,树种等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很多时候存在移植树木时,森林公安缺乏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城镇园林部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其填写格式是否规范,许可证版本是否合法,以及采伐限额的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对其未按规定填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以及采伐量的统计,是否醋政主管部门去管理,法律和法规方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对园林主管部门采伐以及城市内林地的管理方面之有关法规制度。
3.处罚方式不明确
执行过程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情形的处罚也存在难题,法律中规定了对于破坏森林后恢复原状的处罚,但是恢复原状一词过于抽象,难以具体实施。恢复原状的方式方法不明,在村民已经毁林开荒后重新种植的作物无法处理,恢复原状就要铲除非法种植的作物,但是又于法无据,这给森林公安执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并且这些林农和执法部门的矛盾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安定团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