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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云南省边境地区林业执法新问题研究

[作者:杨然[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二)森林权属问题
  如果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林业也就无从发展,这是一条普遍规律。因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豍云南自2006年起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晰地方林业权属,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在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云南省的省情而言,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点:
  1.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
  就云南省的具体情况而言,存在自然保护区面积扩大后,很多农用地和集体或者个人林地被划归到自然保护区内,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保护区内的所有树木均不能毁坏,核心区更是不得进入,但是对于这部分后期划入保护区的林地或者农用地,村民享有合法的采伐证或使用许可证,如何才能协调这两者间的矛盾成为了难题。

  2.“林下造林”造成权属新问题
  目前,云南省边境林区“林下造林”问题十分严重,很多村民进入山林并不破坏已经成材的树木,仅仅把较矮的灌木砍伐,继而种上喜阴的树苗,待树苗成材后,整片树林的权属问题就存在了问题,林木间混成一片,难以区分权属,则很多村民直接占用了该片树林。这一问题目前有扩大化的趋势,但是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给未来林地权属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林业执法人员带来了难题。

  (三)执法标准未能统一
  边境地区大多国际往来频繁,很多是普通边民的日常小规模经济互易行为。但是由于各国间的国情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一,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边境森林公安执法的难度。如云南省河口县,很多越南边民在中国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由于国情不同,很多在越南不算违法的野生动物贩卖活动,在中国要按照刑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越南边民常常以不知道该动物在中国是保护动物为由逃避处罚。因为国情及法律规定不同,确实也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给予部分确实不知道所售动物为保护动物的边民严厉的刑事或者行政处罚,这样就造成了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定罪标准出现困难。

  三、对边境地区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思考

  本次调研,通过走访和问卷的方式了解了一线林业执法部门和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与动态趋势,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河口县林业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能够解决地方林业执法难题。
  (一)填补法律空白及漏洞
  目前,《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虽然已经颁布,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和漏洞,尤其对于林业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概念的确定化方面,在未来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执法问题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填补法律真空,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法律竞合的现象。
  (二)明晰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明晰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所有权归属,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只有产权确定后才可以在此条件下进行有序的流转和处分行为。
  首先,针对“林下造林”行为,应加强和规范森林权属管理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只有林地权属明确,才能更好的规范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确定权属的山林,不因“林下造林”行为而改变权属,针对恶意栽种树苗意欲混淆权属的行为及时给予制止和处罚。其次,针对自然保护区和原林地权属出现重合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实地进行调查并及时变更权属,及时回收采伐和使用许可证,并给予村民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加强林业宣传,严格执法
  首先,要明确口岸地区的野生动物的检查、检疫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世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关系极大,然而,这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大的工作,有关人员必须掌握动物分类知识,也要有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知识,这对海关、边检和野生动物管理人员有较高的要求,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对边境地区居民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开展教育,宣传破坏森林动植物资源给环境带来的危害,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常识及法律法规。
  其次,对于边境地区的涉外走私野生动植物案件,要严格执法,区分走私的手段和方法,区分犯罪人群体的人员构成,区分累犯与初犯。对于手段特别恶劣,走私数量较大、人数较多(或带有犯罪集团性质的)的应当严肃查处。对于外国边民初犯且数量较小的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对其进行教育,并进行专门备案,但对累犯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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