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证据制度的完善与自侦工作的应对
(三)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可用
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款规定解决了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顺畅衔接备受关注的实际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搜集的实物证据无需转换和重新搜集而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基于行政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更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基层院反贪工作近年来成为区域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合作有了长足发展,合作办案、资源共享的趋势和优势比较明显;反渎职侵权工作与区域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更加密切,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行业行政违法、重大事故调查等等方面也有所合作,提前介入机会增多。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实物性证据材料可以为我所用,基层院自侦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顺畅衔接,同时也要注重对行政执法部门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以做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不合刑事证据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或直接不加运用,自侦部门决不能因为认为可以捡便宜而对自身的侦查活动造成错误引导或者不必要的麻烦。为增强行政执法证据的可用性,可探索与区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案件协商合作制度,以提高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过程中取证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对“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通过三个方面作出了细化,让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各方更清晰地把握案件证明的标准问题。该条虽然是从审判机关判处刑事案件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是从最为严格的角度进行描述的,但作为基层院自侦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我们应当主动以后置诉讼程序的案件证明标准来开展侦查活动,对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明案件的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自侦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查,对达不到案件证明标准的坚决不出口,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退查率,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流畅性。
(五)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义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入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巨大进步,有利于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不能补正条件下进行排除的原则。在言词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起关键作用的贿赂犯罪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严格按照取证相关规范获取言词证据,注意询问、讯问策略、语言的适格性,同时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在利用技术侦查措施等侦查手段取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同时要做到取证过程的如实、完整记录,以供在对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出现争议时进行说明。
该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根据”,明确了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在侦查进行中和侦查终结时,要对相关证据的证据适格性进行分级审查,由案件经办人负责,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应当在侦查阶段排除的非法证据,因侦查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加以排除,使得非法证据进入到后置诉讼程序中,对案件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需要追究案件经办人责任。
(六)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权力还必须受到应有的规制。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经调查核实的,视情形通知纠正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应当说是非常严厉的程序性制裁。该条规定调查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具体由哪个部门去行使该项调查权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取证行为”从其性质上说应当为滥用侦查职权的行为,因此,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作为当然的调查权行使主体,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但如果非法取证行为可能触及犯罪的,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介入。但对于自侦部门侦查人员自身的非法取证行为如何调查,肯定会区别于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首先是反渎职侵权部门不能行使此调查权,同时,基于回避原则和公正性考虑,采用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调查机制是比较实际的做法。非法取证行为调查机制的确立,要求侦查人员时刻紧绷合法取证这根弦,做到惩罚犯罪与保护自身的有机统一。
(七)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环节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
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程序、相关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及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义务。一方面仍然是通过规定非法证据法庭调查、申请排除程序来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规定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侦查人员需要出庭说明,这就要求侦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过程要通过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避免在法庭上再出庭说明,同时,即使侦查人员被通知出庭说明时,也要积极配合法庭审理进行取证情况的说明,在庭外侦查人员要逐步提高出庭能力,以应对出庭说明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可以看到,新刑诉法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息息相关,对自侦部门侦查人员证据意识、取证能力以及取证的规范性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传统取证模式是不能适应职务犯罪自身发展和新刑诉法贯彻落实要求的,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当尽早转变旧的证据思维,充分利用新刑诉贯彻落实的契机,实现侦查模式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