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我国离婚自由制度的思考
摘要:自离婚自由制度确立以来,在我国出现了几次离婚高潮,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但离婚现象的增多并不能掩盖我国离婚难这一客观现实,尤其是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下,坚决要离的一方是很难真正实现自己的离婚自由权的。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离婚率;离婚自由制度;离婚难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50年制定, 经过1980年修改后, 于2001年4 月 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的离婚自由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实行的是“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且实行无过错离婚原则。自离婚自由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我国出现了几次离婚高潮,离婚率也在逐年攀升。但离婚现象的增多并不能掩盖我国离婚难这一客观现实。 调查发现,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的;符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列举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定时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往往会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易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尤其是一方坚决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离婚的,法院往往是不会判决离婚的。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婚姻宿命的意识,在我国起源较早。周文王娶太姒,已有天命作合之说。元明清以降,宿命缘之说尤盛。婚姻基于因缘,因缘基于前定。婚姻既然“良缘天定”,夫妻既是“天作之合”。再者,古时婚姻乃“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后世”。婚姻缔结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从婚姻的缔结到婚姻的解除,从来不曾涉及到夫妇本人的情爱。男女二人的结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离婚在我国的封建传统文化中一直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不道德的行为。“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的传统观念至今仍在人们脑海中根深蒂固。“劝好不劝散”的精神 ,在法院调解离婚案件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2 司法实践的传统。法官也同样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思想意识的最深处是不希望用自己的离婚判决去破坏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判决不准离婚也为他们省去了不少麻烦,不用再考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护养问题,这也为自己作出错误判决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