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我国离婚自由制度的思考
低了可能。当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证据证明感情是否破裂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通常是判决不离的。而感情属内在的东西,很难用证据来证明的。所以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下离不了婚也不奇怪。老法官的这一思想也在一代又一代的影响作年轻的法官。
3“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而感情是内在的东西,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官是无从判断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前述司法实务中的惯常做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如前所述,这是他们减少犯错误的最好方式。感情这一内在的东西用法律来调整是不太恰当的。《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这不利于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这种死亡了的婚姻“从感觉上不复是幸福的,从自然结构上不复是完整的,于家庭职能上不复是健全的,这种状态的延续既不利于夫妻双方,也不利于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不稳定因素。”不但延长了当事人的痛苦,而且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容易诱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离婚诉讼效率的低下。解决的对策有:
1在思想观念上,消除对离婚的错误认识。我国立法较早的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但人们对离婚自由,一直存在诸多错误认识。例如:认为离婚自由会鼓励当事人冲出婚姻围城 ,导致轻率离婚;认为自由离婚将导致一部分人滥用离婚自由权;认为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孩子造成伤害,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当然不排除确有少数人视婚姻为儿戏 ,对家庭、对社会缺乏责任感。但婚姻是个人的终生大事 ,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 ,是人们最慎重、最神圣和最严肃的一件事情 ,谁都不希望自己发生婚变而导致家庭破裂同样也没有谁愿意去维系缺乏感情甚至彼此视若仇敌的婚姻。“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下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
2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我国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主要体现在结婚和合意离婚制度中。对于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又坚决不离的,法院有判决不准离婚的大权,从而造成了离婚难问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 ,违背了婚姻法对离婚自由制度的立法意
3“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而感情是内在的东西,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官是无从判断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前述司法实务中的惯常做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如前所述,这是他们减少犯错误的最好方式。感情这一内在的东西用法律来调整是不太恰当的。《婚姻法》规定“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这不利于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这种死亡了的婚姻“从感觉上不复是幸福的,从自然结构上不复是完整的,于家庭职能上不复是健全的,这种状态的延续既不利于夫妻双方,也不利于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不稳定因素。”不但延长了当事人的痛苦,而且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容易诱发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离婚诉讼效率的低下。解决的对策有:
1在思想观念上,消除对离婚的错误认识。我国立法较早的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但人们对离婚自由,一直存在诸多错误认识。例如:认为离婚自由会鼓励当事人冲出婚姻围城 ,导致轻率离婚;认为自由离婚将导致一部分人滥用离婚自由权;认为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对孩子造成伤害,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当然不排除确有少数人视婚姻为儿戏 ,对家庭、对社会缺乏责任感。但婚姻是个人的终生大事 ,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 ,是人们最慎重、最神圣和最严肃的一件事情 ,谁都不希望自己发生婚变而导致家庭破裂同样也没有谁愿意去维系缺乏感情甚至彼此视若仇敌的婚姻。“离婚自由原则的基本着眼点,在于保证自然人享受真正美满﹑幸福﹑和下的感情之美和生活之美。”
2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婚姻自由,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我国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主要体现在结婚和合意离婚制度中。对于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又坚决不离的,法院有判决不准离婚的大权,从而造成了离婚难问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 ,违背了婚姻法对离婚自由制度的立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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