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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我国离婚自由制度的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图。事实上 ,把离婚大权授予法院 ,也是强人所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出台了许多司法解释,但这些司法解释似是规定,又不是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离也可以,不离也可以,是离还是不离,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处理时也总是不能统一。对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法院以什么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呢?在离婚双方的这两种对立的立场和利益的要求之下,法律所确立的标准,总是会损害到一方的利益。这时就要求“立法要对各种个人利益的大小与他人的利益进行比较,最终平衡。”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程序 ,劝说当事人保持冷静 ,谨慎对待婚姻家庭大事。调解无效的 ,应尊重坚决要求离婚方的选择 ,保障他的离婚权利。“当婚姻关系的维系,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了积极意义时,作为法律不应过于坚持,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不应以维持婚姻的方式来处理。”这对离婚双方都不公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是处理好财产分割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赏﹑一方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予以适当帮助﹑对违反婚姻法强制性规定的一方进行法律制裁等等。 
  3 在立法中,修改《婚姻法》“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且不问感情破裂的原因,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这虽然符号马克思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观点,但目前在我国没有现实基础。当事人根本找不到感情是否破裂的直接证据。这不但导致了司法中的擅断主义,而且增加了离婚的难度。笔者建议把“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修改为“婚姻破裂”的离婚标准。理由如下:感情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不应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感情同时也是人的主观心理态度,难以把握,司法机关不易认定;结婚不以爱情为条件,离婚当然不应以感情为标准;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的社会现状;婚姻关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感情破裂概括不了婚姻的全部内容;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符号各国离婚立法的趋势。“婚姻破裂”这一离婚标准的确立,解决了离婚难这一问题,有利于我国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王东春 《离婚标准的法理审视》 载于《山西省政治管理干部学报》2003,6第16卷,第2期。 
  [2]朱晓燕 《离婚自由的思考》 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2月。 
  [3]杨遂全 《新婚姻家庭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1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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