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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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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这样,就使得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因此,无论是在非犯罪化方面,抑或是量刑和行刑方面,法律对老年人应当与未成年人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宽囿。④
从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看,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较为“纯朴”,其主观恶性较小。老年人由于身心发生显著变化,爱唠叨,又离开职位,社会地位及身份往往被视为降低;有些老年人还体弱多病,成为家庭的负担;有些老年人还有一些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因而老年人的人际关系容易不融洽和经常出现纠纷。周围一些人尤其是老年人原本亲近的人,如果对老年人过分冷漠、疏远甚至实施欺侮、辱骂、遗弃、虐待等行为,就有可能引起老年人对其实施义愤性的犯罪行为。有的老年人犯罪,确是由于经济上贫困潦倒的原因。他们或者是被遗弃,或者是不堪虐待而离家流浪,或者是孤身无人接济,为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活动。⑤
(2)刑罚的目的与老年人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特殊预防,二是一般预防。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所受到的传统教育而形成的价值取向相背离,这非但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不能有利于刑罚适用的报应目的的实现,反而让一般人觉得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对刑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现代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应予以从宽处理。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是当代各国刑罚目的观的主流。人到古稀之年,神智模糊,对其适用某些刑罚,丧失了改造的意义,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⑥。
老年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都比较轻微,应当从宽处理。在德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约有5%是在50岁以前就有过犯罪行为,80%左右是有生以来第一次走进法庭接受审判,个别老年人由于羞于上法庭而自杀身亡。⑦“相对于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德人口总数、占刑事责任年龄者总数的高比例而言,他们的犯罪情况不能算严重。据统计, 60岁以上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哪一种达到他们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只有交通肇事犯罪属于例外情况,该罪行占年龄在60岁以上男性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总数的40%左右,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主要实施偷窃行为,尤其是在商店里行窃”⑧。
二 其他国家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现状
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立法关于老年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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