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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老年人犯罪立法的宽容度度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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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6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如果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也很可能老死在狱中,再加上老年人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条件,心理上也难以承受等原因,很可能出现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人便死亡的情况,这是十分不人道的。因此,对于老年人判处的刑期,应当在立法上有所限制。
(4)充分发挥限制自由刑的功能。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点,难以适应监狱的生活,对其适用完全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其将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考虑发挥限制自由刑的功能。就我国目前名存实亡的管制,对部分老年人犯罪适用,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法。
(5)对于老年人的刑罚的执行予以特别关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在刑罚实际执行的时候,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如在刑法执行内容上,可以考虑提供较好的适宜老年人生活的条件,分别归类关押、就地关押、提供一定的医疗技术条件等,对于老年人应当规定可以自愿劳动,而不应强迫其参与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
(6)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可以考虑在将来的立法中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对老年人讯问,应当通知其成年子女或者近亲属到场,应当在拘留后的12小时内讯问完毕,对于老年人的拘留、逮捕期限等都应当有所限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年龄偏大的,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规定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等。概而言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老年人都应作出更具人文关怀的规定。


注释: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1999年版,第8页。
②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③⑤12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3、158~159、66页。
④王勇、徐留成:《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老年人刑罚制度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0期。
⑥⑨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268页。
⑦[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⑧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
⑩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11辛子牛:《汉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5~27页。
13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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