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伦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期违约。如果接受?可按实际违约追究对方的责任?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不接受?坚持合同效力?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因预期违约而获得的权利?只能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对方违约时?按实际违约追究其责任。在歇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立即主张违约的救济?解除合同?而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行的适当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视为明示?债权人可选择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进行补救;若其提供担保?则合同继续有效。
损害赔偿范围是预期违约的中心问题。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人对协作和照顾、不得欺诈、注意、忠实等附随义务的违反?预期违约侵害的是请求力不足的期待债权?而不是实际债权。基于此?预期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方依合同规定而有权期望通过合同而实现的利益?即期待利益?还包括受害方依赖合同行使而长生的损失?二者通常表现为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和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可依具体情况而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按合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造成申请?予以减少或增加;2.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预期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3.受害方单方宜告解除合同且及时采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如购买替代货物、转卖货物等?预期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为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加上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果受害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损失扩大?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则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预期违约贵任承担中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
在实际中?造成预期违约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无法预测、控制的客观情况。若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一味强调违约方的责任?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此外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其损害结果不像实际违约那样直接、明晰、易于计算?倘若让一获利很少的合同当事人承担他所没有预见或不能合理预见的违约责任?可能会使损害赔偿额与合同利润额的比例过于悬殊?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此类问题?各国合同法普遍采用合理预见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在债务不履行完全不是由于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债务人仅对订立契约时已约见到的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害与利益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也采纳了合理预见性规则?作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是由1954年英国HodlyV.Baxendale一案确立的。根据该判例?只有在违约人能够合理预见其行为会直接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才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1条对合理预见规则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将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分为一般预见性和特殊预见性两种情况:一般预见性是指“该违约是在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应对凭常识就应知道的损失承担责任。特殊遇见性是指“该违约不是在事物发展的通常过程中发生的?而是特殊情况发展的结果?但违约方有理由知道该特殊情况。”只有在违约方具备某种专门的特殊知识?或是其事先被明确知道的条件下?违约方才能对违约后果有预见。借鉴各国合同法的合理成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适用合理预见规则应当把握要点是:1.该规则是判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承担多大违约赔偿贵任的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违约方不能预知根本违反合同的结果?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也没有理由预知这种结果的发生?则不应追究其责任。因此?由于不可预见事件的出现?致使合同目的整个落空?使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以免责。同时?并不是受害方因违约方违约被剥夺的所有利益都包含在赔偿范围内?他仅有权对违约方订约时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主张赔偿。2.该规则赔偿的是期待利益损失(即间接损失)。期待利益损失不是违约行为的直接的和立即发生的结果?而是违约行为结果和后果进一步导致的结果。3.该规则是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补充。倘若当事人已约定有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则按照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通过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4.判断是否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二:其一?在通常情况下?同违约方相当的正常人?仅凭其常识就应该预见到期违约行为将会使对方遭受何种损失?因而不需要特定证据便可以认定违约责任。其二?在特殊情况下?要求有确切证据证明违约方具备相应专门的特殊知识?或者能够证明违约方事先已被明确告知?才可以认定违约方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所预见。因此?在一些重大合同谈判时?有必要正式通知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事先声明合同的重大利益?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一旦违约将会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便于证明对方对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害已有预见。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产物?由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会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为了“防患于未然”?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加大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它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它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它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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