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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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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组织架构体系中的(下转第289页)(上接第282页)特殊地位,在保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本院检委会承担起全面领导职责。对于检察系统内部出现的工作不协调情况,笔者建议由检委会或由检委会的人员及以上三个科室的部门领导组成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同时要建立定期评价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质量的制度。由于这一评价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多人,如何处理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上级评价部门与下级评价部门、事中评价与事后评价的关系,无疑需要规范与制约。因此笔者建议利用上述提到的协调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评价、考核,并及时反馈给检委会和各考核部门及人员,达到一种监督、促进作用。
  2.建立明确的办案责任制 
  根据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特点,制定《侦查案件承办人责任制》,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故意泄密、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情形下造成错误,严重影响到案件质量的,应当追究责任,并与本人的年度考核、评优相挂钩,对其部门领导负责人、分管领导要根据情况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不断加强侦查人员的素质 
  面对新形势,只有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在提高中发展,才能不断为办案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同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讯问能力、收集和固定证据能力等侦查技能。增强检察干警抵御腐败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增强免疫力,在思想上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线,造就一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的干警队伍。 
  (三)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科技含量 
  随着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对干警强化科技培训,提高应用科技的能力,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必要性。同时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在尊重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为检察工作服务。特别是对于那些久攻不破陷入僵局的大案要案,我们可以尝试用监听、电子通讯监控、测谎仪器等侦查技术手段应用在侦查工作中。例如使用测谎仪器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测谎结果可以作为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但如果我们使用得当,同样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判断犯罪事实存在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在新形势下,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高,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复杂,首次讯问又受到十二小时的限制,这些都会都给办案人员正确决策带来一定困难;以往的那种不破不立,甚至不供不立,无风险决策基础已经不存在,许多案件需要我们进行风险决策。测谎结果往往可以作为办案人员作出决断的重要依据。同时,使用测谎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起到震慑作用。技术侦查虽然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还是一个禁区,但它本身也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仅在《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中出现过,它究竟包括哪些技术手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技术手段是只有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才能使用的“禁区”。只要我们在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新的技术,对我们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质量肯定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1]黄亚珍.完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发现和管理机制构想.人民检察.2000(6). 
  [2]曹坚,等.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4). 
  [3]张卫东.强化质量意识,构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规范化管理体系.人民检察.2005(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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